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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作者与出版商的利益平衡点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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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在与中国知网的版权纠纷案中胜诉并累计获得70余万元赔偿,该版权侵权的系列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该案深刻反映了作者与出版商之间地位不对等所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术出版商对于作者利益的漠视不利于知识创造的激励,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引入公平报酬制度以解决双方利益矛盾所导致的不公平问题,进而实现知识创造的最大化。
  虽然赵德馨在中国知网侵权案中获得了胜诉判决以及不低的损害赔偿额,但该案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并不意味大部分的学术作者可以通过版权诉讼获得相当的收益。大多数情况下,学术作者在投稿阶段就已经承诺其论文被录用后转让所有的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期刊社将通过电子数据库进行传播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数据库的经营者。这样完整的授权链条可以使数据库经营者规避版权风险。在上述案件中,部分涉案论文的出版时间早于我国著作权法产生的时间,部分涉案论文期刊社的论文版权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因此老教授保有了论文的版权。随着以后版权转让实践的完善,作者保有版权的情形会越来越少,“出版霸权”可能随之愈加严重。
  实践中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授予一揽子的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导致作者丧失其作品在后续所产生的收益。在学术领域,论文作者通常仅获得一笔较低的稿酬,而有的学术论文在网络传播中可能为数据库经营者产生较高的经济价值。对此,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引入公平报酬制度下的合同调整规则,即当合同原定的报酬不成比例地低于利用作品所产生的收入时,作者有权向出版者主张额外的报酬,以实现作者报酬与作品实际收益的均衡。一旦合同调整规则得到施行,对于产生较高收益的论文,数据库的经营者则有义务提取一定合理比例的收益,分配给相关论文的作者。
  作者的维权可能引起出版商的“报复”,这也是抑制作者获得正当收益的重要原因。出版商可能选择“雪藏”作品,导致作品无法产生收益,也阻碍作者在相关领域发挥影响力。例如,数据库经营者下架维权作者的所有论文,这更是学术研究者最为担心的后果。在出版者独占作品版权的情况下,作者无权将其作品再授予其他出版者进行传播。对此,立法应当引入公平报酬制度下的归复权规则,即在出版者怠于传播作品的情况下,作者有权解除当初与出版者签订的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的合同,进而使作品的版权回归于作者。基于归复权的行使,作者可以选择其他的出版者传播其作品,从而保障作者的利益。当然,在一些特定的出版领域,如论文数据库行业,存在一家独大的垄断现象,这还需要借助于反垄断法的适当干预,从而保障作者与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出版者进行合作。
  需要强调的是,公平报酬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立法在引入公平报酬制度时应明确任何规避公平报酬制度的约定没有合同效力,从而防止其制度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