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近日,由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成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免除合同诈骗重罪,在法院阶段获得了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判决生效之日,当事人即获得自由,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嫌疑人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刑事拘留,后报检察院审查批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两罪批准逮捕。
辩护要点(破局)
本案家属委托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李成律师团队办理该案件。接受委托后,李成律师在梳理完卷宗材料后。首先从起诉意见书上两个罪名分析,合同诈骗罪是重罪,案涉1100余万,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仅仅本罪不考虑数罪并罚,量刑将在10年以上。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某地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并取得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0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行为人通过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或变造票据、提供虚假产权证明等手段欺骗对方。
02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本案和一般烂尾楼盘不一样之处在于,某地产公司2017年12月是取得了五证齐全后开始销售的,对于在案的10多户报案人来说,他们交付款项后,地产公司已经把相应的房产进行交付,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购买房产的情况。
03 收受财物后逃匿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为逃避返还财物而逃匿。本案中,辩护人抓住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会计鉴定中,案涉房屋收取资金去向为:工程款、往来款、中介服务费、工程监理费、视频监控服务费、电梯费、税款、水票款等等,全部用于开发房产的各项支出上面,没有一分是占为己有,进而认为在本案中明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04 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方法,如收受财物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且积极履行合同,即使未能履行合同,也不一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在知道所售卖的房产被查封无法网签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协助购房户在某中院提起执行异议,无论是在事前、事后均积极履行合同,房屋也正常交付,收受的购房款全部用于工程的各项支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在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的律所民事律师的协助下,综合考量,在家属权力配合下,多次与申请查封案涉房产方,某资产公司沟通,希望在原地产项目,拿出其他房产与案涉的房产予以置换,相应的报案人,也就是购房人在已经取得房屋的情况下,相应的房产的法律权益也能得到保障。但是难度在于,申请查封方是国企,对应的审批流程很严谨甚至是繁琐,律师团队经过多次的沟通,包括请国企的人员来项目实地考察,去外省面见国企的领导,当面陈述,争取取得同情,最终,国企同意了律师团队的置换方案,也为本罪的圆满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辩护人的多次沟通下,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对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也给了法定幅度刑以下的量刑建议。至此,辩护最难的阶段已经过去,胜利的曙光在望。
在法院审理阶段,通过把本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基础上,向合议庭充分展示前期为解决案涉房产的民生问题所作的努力,同时检察院也认可辩护人及其家属的努力,并将从宽从轻的意见向法院予以客观的陈述。最终,在检察院幅度刑的量刑建议下,法院采纳了最低的量刑,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当事人重获自由。至此,本案取得了从涉嫌罪名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最终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的有效辩护。
一、辩护律师要有“无罪思维”,有质疑精神
对于接手的任何一个案件,辩护律师介人时的第一思维都应当是出罪思维。律师一定要有质疑精神,只有在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后,确实构罪的情况下,才再考虑重罪与轻罪、罪轻的问题。在审查在案证据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的看结论,比如本案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资金的走向对本罪是有利的。辩护人带着出罪思维,抓住关键证据发力,才能柳暗花明。
二、刑事民事律师团队作战,合作发力
本案中,有多名律师参与其中,对案涉房产从执行查封上予以解决,与房产的查封方某国企多层次的深度沟通,取得了同情和配合,与购房方也不同程度的沟通,与地方政府多次开会协商,从整体解决楼盘项目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为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罪轻辩护取得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本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均体现的最佳辩护效应。
律师介绍
李成
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
昆明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
恒都全国刑事专委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
刑事诉讼、刑事控告、政府法律顾问
重大诉讼业绩:
● 张某、邓某偷越国边境罪,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撤案; (无罪)
● 李某(公安民警)危险驾驶罪,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 吴某 (正处级) 危险驾驶罪,法院定罪、免除处罚(保住公职)
● 王某非法经营罪(涉案600多万),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 杨某(副厅级)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执行5年有期徒刑。 (罪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