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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作为土耳其布尔萨省的重要投资企业,长期与中国保持紧密经贸往来。2025年11月,天津市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拖欠自行车配件货款,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限制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先生出境。
2026年1月16日,B先生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限制出境裁定,陷入困境。作为外籍商人,语言障碍与陌生的法律环境,加之春节将至,若无法在节前解除限制,他将被迫在中国度过孤独漫长的春节,且公司海外业务将面临停滞。焦急之际,B先生通过土耳其驻华大使馆推荐,紧急联系恒都上海分所赵永恒律师与北京总所梁雯律师寻求帮助。

与法院无缝对接:律师团队多次往返北京天津,赶在法院休假前提交《解除限制出境裁定申请书》及详尽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申请人已全额履行债务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论证限制出境事实基础已消除。
引用权威案例,强化法律论证:为增强说服力,律师团队检索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精准引用裁判要旨,强调法院应谨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重点审查不限制出境是否不利于案件审理执行。律师团队指出,A公司已提供巨额保证金并全额履行债务,继续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既无必要亦不公,且可能引发外交被动。
沟通中,原告凯某公司试图提起第二次出境禁令,以“第二笔债务”为由阻挠解除限制。律师团队在法庭上严正驳斥,指出原告将商业合同纠纷拆分为两个独立诉讼,且在首次债权清偿后立即针对第二次起诉申请限制出境,系“切香肠”式战术,造成程序拖延,属恶意利用司法限制作为商业谈判筹码。律师强调第二次诉讼涉及独立法律关系,不应与首次混同审理,法院不应支持滥用程序权利行为。

在律师团队全方位努力下,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采纳恒都律师法律意见,认定A公司已履行全部债务,且款项已支付至监管账户,限制出境法定事由消除。2026年2月9日,法院正式裁定解除对B先生的出境限制。获知裁定当日,B先生激动不已,这不仅意味着其重获自由,更使其得以春节前返回土耳其与家人团聚。



案件圆满解决,不仅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亦避免潜在重大商业损失。B先生回国后专门致信感谢。更值得一提的是,土耳其驻华大使馆及商务参赞对恒都律所表现给予高度评价。



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限制出境措施成功突破典范。限制出境作为保全措施,常被原告用作施压手段,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适用须审慎:
1. “未了结的民事案件”非无限期羁绊
限制出境前提为“存在未了结民事案件且被执行人可能逃避履行义务”。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充分担保或法院认定无逃避可能,应及时解除限制。本案中,全额支付至监管账户切断了逃避义务可能。
2. 防范程序滥用,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通过拆分诉讼、连续申请禁令长期限制外籍人士出境。律师应敏锐识别恶意诉讼行为,借助最高院指导案例及权威司法观点,向法院阐明滥用程序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3. 法律与外交协同推进
涉外案件牵涉双边经贸关系。律师团队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争取外交支持,形成法律与外交良性互动,有效推动案件进展。

恒都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赵永恒、梁雯律师以实际行动诠释法律人的责任担当:超越法律条文,关注当事人急难愁盼;突破程序障碍,寻求通向正义的捷径。两周的高强度奋战,不仅赢得案件胜利,更赢得跨国客户信任与尊重,为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形象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