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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王莉律师代理的湖州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5) 京 0108 民初 19394 号民事判决,法院全面采纳恒都律师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委托人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性质,合理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受法律保护,委托人核心诉求全部实现,取得全面胜诉结果。
2022 年 3 月 28 日,原告湖州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 “XX”)与被告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受让XX持有的北京XX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XX公司”)股权。2022 年 6 月 6 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XX以 XXX 万元受让XX公司 2.5% 股权,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足额支付转让款并完成工商登记。
2023 年 12 月,基于反稀释条款约定,XX以 1 元价格受让补偿股权 1.2037%,持股比例变更为 3.7037%。2024 年 6 月 11 日,双方就原告退出事宜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以 XXX 万元受让XX持有的 3.7037% 股权,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已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XX逾期未支付任何款项,严重损害原告合法退出权益。
被告缺席审理,程序与举证要求严苛
恒都接受委托后,由李静律师、王莉律师主办,围绕 “事实清晰、法律充分、请求明确” 制定承办方案,全力维护委托人权益:
全面固定证据,夯实胜诉基础
系统梳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投资协议》、转账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微信沟通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股权受让、反稀释补偿、退出转让、逾期违约的全流程事实。
精准法律论证,坚守合同效力
论证案涉 2024 年 6 月 11 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XX未按约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约定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情形,不应调减。
严控庭审程序,实现缺席胜诉
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庭审中完整出示证据原件、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请求计算依据,有效应对被告缺席审理场景,确保代理意见全面覆盖争议焦点。
04裁决结果:全面胜诉,委托人权益全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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