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纪格非教授
为有效提升律师专业服务水平,扎实筑牢律所综合实力根基,赋能知识产权业务迈向新发展阶段,2025年8月15日下午,恒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总部举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专题讲座。讲座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纪格非教授担任主讲人,围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诉的合并、行为保全及证据适用四大核心程序问题展开深度研究,为律师办理实务提供清晰指引。讲座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吸引多位律师参会学习研讨。
▲吴铭奂高级顾问 主持
纪教授首先剖析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中的典型争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裁判观点的形成,阐释了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认定的裁判规则。针对实务中常见的"拉管辖"与“管辖权异议“双高的现象,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揭示了通过追加当事人扩张管辖连接点的操作逻辑。特别强调当前司法机关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已形成"形式审查+滥用防范"的双重标准,并详细解读了《民诉法解释》第25条在新型侵权场景中的适用边界。
讲座中还提出一个新观点:当侵权行为同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时,诉的合并可大幅提升维权效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24条,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若已被认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并判令担责,当事人再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纪教授进一步解读:诉讼合并需遵循程序规则:一审阶段按牵连管辖原则确定法院,判决时若先位请求(如著作权侵权)成立,无需对后位请求(如不正当竞争)作出判断;二审阶段遵循“上诉不可分原则”,即使当事人仅对部分请求上诉,法院仍需对一审全部判断事项进行审查,确保纠纷一次性解决。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与易复制性,决定了行为保全是遏制侵权损害扩大的关键手段。根据相关规定,当出现商业秘密即将被披露、热播节目侵权、展会侵权等“情况紧急”情形,抑或不采取措施将导致申请人商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申请诉前或诉讼中行为保全。纪教授检索相关裁判规则后指出,法院审查行为保全时,会综合考量申请人权利效力稳定性、双方利益平衡及社会公共利益。讲座中明确行为保全以“制止损害扩大”为目的,而非直接填补既成损失,避免与先予执行制度混淆。
纪教授在讲座的后程提出:公文书与公证文书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核心证据。国家机关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推定记载事项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但存在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法院可不予认可。针对“摸索证明”这一特殊证据获取方式,法院明确:当事人需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且因证据偏在(如侵权方法、内部账簿由被告掌握)无法自行收集时,方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在刘某诉广东某制药案中,因申请人未提供侵权方法的初步证据,法院驳回其证据保全申请,凸显了“具体化义务”在证据适用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是保障,正义是目标。明晰管辖规则、善用诉讼合并、及时申请保全、规范证据提交,既是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箱”,也是司法机关提升审判质效的“指南针”。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程序规则将更精准地服务于创新发展,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本次讲座围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程序问题,系统梳理了知产侵权案件中管辖、诉的合并、行为保全及证据适用四大核心程序要点。与会人员就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与纪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纪教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对各类问题给予了专业解答。这些内容既立足法律规定,又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促进本所知产律师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助力律所知产团队更加高质量发展。
▲讲座现场
▲讨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