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常委、全国权益合伙人钟文以《驰名商标认定理念与实践》为题,从企业认驰需求的实践出发,根据代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近日,“202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新年论坛暨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在北京国际饭店隆重举办。本次活动以“固本升级 创新育新”为主题,汇聚产业链龙头、专家与优质机构,为企业提供趋势研判、资源对接、能力提升三重价值,是企业把握产业升级机遇的关键合作契机。来自社会各界的共420位嘉宾齐聚现场,共同见证了本届新年论坛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在主论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论坛”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常委、全国权益合伙人钟文发表演讲。知产观察家编辑整理了其发言内容,以飨读者:

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驰名商标认定的理念与实践,主要是从企业服务过程当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积累了一些个性化的经验和总结。今天,我主要从企业认驰需求的实践出发,根据大家经常碰到的一些困惑性的问题,在这个代理过程当中,恒都形成了一些意见和想法,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近两三年以来,恒都大概在13个案件中取得了认驰成果,其中涉及到的商标有九三、蔚来汽车图形商标、自如、燕之屋、宝鸟、丁桂,还有东古,胖东来,其中有的商标达到两次甚至三次认驰,还有金飞马商标。大家从这个认驰结果当中,可能会注意到,认驰商标跟大家在讨论的时候,在多个场合分享的时候,可能有的听众会说其中有一些商标他们不是那么熟悉,说有的商标我们好像不太了解。蔚来汽车大家都知道,但是其他的品牌像宝鸟、金飞马,可能有的人不太熟悉,这个说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能并不是像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觉得的,所有的人都知道的,必须是耳熟能详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实,只要证据充分、得当,举证方向和证明内容正确,并有一些合适的方法和证据的组织和呈现、说明,即便有的人可能觉得某些商标知名度不是很高的,也是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这是因为驰名商标认定是以相关公众熟知为基本标准的。相关公众当中它确实是驰名就足够,并不是简单的要求尽人皆知。所以我们有一个经验总结,叫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重要的是一个通过举证进行说服的过程,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事实认定,一个事实认定一定有主观成分在里面,怎么样能够让裁判者们相信你是达到了驰名状态,跟证据收集的方向,收集的思路,特别是证据的呈现和说明会有很大的关系。
第一,驰名商标的性质。首先我们说驰名商标性质上应该厘清一下,驰名商标首先肯定不是一个法定权利,可以说它是学术名词,那它是不是荣誉称号呢?为什么要厘清这个事实,驰名商标就是一个法律事实的认定,而且是一个当时事实的认定。厘清这个观念的好处在什么地方?在于企业认驰过程当中,有的时候会从权利出发,会从荣誉称号方向出发,可能会带来以前经常接触过的驰名商标认定异化方面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可能对企业在认驰过程当中的决策,或者说利弊分析上有一些问题,所以说驰名商标首先只是一个法律的事实,而且是一个动态的事实,也就是说今年认定,过两年未必就是驰名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的称呼。中国把它叫做驰名商标,在日本我了解好像叫有名商标,台湾可能叫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该怎么称呼,有什么意义?我们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也注意到驰名商标的翻译非常美好,这个词汇很好听,中国的翻译讲究的是信达雅,这里面可能追求的是“雅”字,但是这个“雅”有一定的问题,就是它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会觉得驰名商标一定得是好听的,声誉好的。假如我要受过一次处罚怎么办,或者我有什么负面新闻怎么办,我是不是就不够驰名商标的标准了?我碰到一个客户,他就告诉我说,不行,我得等一两年,因为我刚有一个负面的新闻。其实他在跟我咨询的时候,他的案件非常需要驰名商标的保护,他的材料我个人分析也是够的。因为这个负面新闻他担心一旦一次认驰不成,再被驳回,对他的影响不好。其实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驰名商标”这只是一个翻译上的技巧问题,给企业造成这种困惑可能是我们在解读和宣传方面还做得不够。驰名商标这个翻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裁判者潜意识里面可能会形成一个概念,更多的是一种褒奖,一个荣誉称号,再加上在司法层面,或者法律传统方面,我们可能更多的觉得商标局或者是司法机关,对于驰名商标是一个权利的授予,会有这个概念和影响。在说驰名商标的时候,可能在给你的时候,决定保护的认识必要性上,大概可能会更慎重。有时候可能会妨碍法律条款对企业权利真正保护功效的发挥,所以说把名称也可以正本清源一下,驰名从法律上讲并没有褒奖的意思在里面。它只是一个事实状态的认定。
在国外驰名商标的对应名词是Well-known trademark,这是最常用的,我见过也有说Famous trademark,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很确切,但是至少我印象当中是有,叫Notorious,Notorious在英文翻译当中,它还有臭名昭著的意思。所以说驰名商标在国外,它的英文原意就是讲知道的广泛性而已,就是一个知道的广泛性,并没有说它一定得是好的,名声特别好的。当然驰名商标,因为商誉在里面,有美誉度在里面,应该是好的,这并不意味着说它一定就得是永远高大上,不能有负面的新闻,不能有任何的问题,这个理解就偏颇了。如果有这种理解,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在企业决策方面,都会造成一定的困惑。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这个很简单,无非就是找一个案子而已。我们在认驰过程当中,比如说通过130多个认驰成功的案件,尤其在最近两三年认驰并不是很容易,而我们有13件案件分别取得认驰的结果,总结出这么几点,第一,认驰案件所涉标识要高度近似,我们认为是一样的商标是最好的。知名如日中天就不用说了,我们一定要自己的知名度高的证据资料要够。商品要不近不远,如果太近了,可能通过适当突破分类表去给保护了,认驰的必要性又会下降。恶意红旗招展,我们认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当中,除了企业权利商标自身的知名度证据非常重要之外,还有一个非常有助于认驰成功的,就是对方打击对象恶意的证明。这个恶意的证明非常重要,它对于认驰的必要性可能会起到至少有60-70%的作用。所以在我们的案件当中,知识产权调查是我们非常重视的一个事项,我们经常会在一些案件当中通过知名度的举证之外,再通过对打击对象恶意的证明,这个证明是非常详细的,跟调查公司密切合作拿到的证据,从而取得成功。上个月刚取得一件案件的胜诉,其实就是通过恶意证据,当然那个还没有涉及到驰名的问题,恶意证据把一个客户本来认为可能不太可能能够实现的目标,把一个抢注的商标打掉了,就是因为这个恶意的调查非常详细,或者说是达到了极致状态。
对手实力有限,这个也要考虑一下,是因为在对抗性很强的情况下,可能会耽误我们认驰的进展,或者会拖长战线。如果企业有认驰的必要,因为驰名商标毕竟是企业商标保护,我认为是最高的等级,也是知识产权维稳的利器。如果我们真的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发现有认驰必要性,选一个合适的对手的重要性比选一个合适的律师的重要性其实是差不多的。
我们经常会碰到企业会问,这个时候应不应该去认驰,大家可能会校不准这个时机的问题。我个人来讲,一个企业如果发展七八年以上,甚至将近十年的时候,品牌声誉日浓,销售还在往上涨,还在发展过程当中,这个时候你会发现它必然会出现仿冒者,也就是说攀附的这些人开始出现了。在这个时候如果不去认驰,可能会存在以下的负面作用:第一,在客观实现商标保护的时候,会觉得力度不够,手段不够。第二,在遏制侵权的力度上也不够,因为驰名商标可能有大额的赔偿,它有条件去严重震慑侵权人和潜在的侵权人。另外,企业的经营有波峰浪谷的状态,今天经营的很好,明天可能会走下坡路,但是驰名商标的证据是非常讲究认驰当时的状态。所以在企业经营很好的时候,如果不利用这个机会去快速认驰,等到企业往下坡走了,有下降趋势的时候,可能证据就不充分了。所以我们说叫趁热打铁,如果经营得比较好,发展7、8年,10年了,又有一定的(仿冒)状态出现了,然后你的资金还充裕,预算还有,能够付得起较高的律师费用,这个时候就应该认驰。
常见指标,这个没有法律依据,我跟客户说,你找我来认驰的时候,大概什么样的条件是最好的,比如说年销售额有8-10亿左右,这是我们认为比较好。广告宣传投入有3-5千万每年平均,行业能排名前三,或者前五,经常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攒了一些胜诉的判决或者裁决,其中总有这样的表述说某某品牌有相当的知名度,这样的判决攒出20、30份,这也是一个条件。获奖情况就不用说了,我经常建议客户如果能拿出来获奖是省部级以上的奖项可能更有说服力。
在驰名商标我们经常碰到客户会有一些什么样的困惑,商标法14条的证据到底怎么回事,找到我的经常有五年、十年认驰不成,拿到的裁决标准的语句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以就问为什么现有证据总是不足以证明,我觉得我很驰名了。《商标法》第14条基本上是一个举例,你有这些证据条件了,可能是最正宗的,如果没有,按14条卡不出来怎么办,那没有关系,14条核心最需要关注的不是举什么例子,而是说的那句话。14条最关键的是公众熟知程度,这个是最重要的。所以把14条看成例子,如果你有,固然好,没有,就忘掉它。要证明一个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是一个说服的过程,什么能说服,我们用什么就好了。
第二,认驰花钱、费力到底值不值?这个我觉得太值了,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最高等级。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尤其在中国司法环境当中,我个人认为基本上没有什么其他的判决,或者是事实认定,能比它更有利。我曾经代理过乐高,在2016年左右乐高中英文认驰成功,为施耐德也提供了认驰的资料,这两个都取得了成功。因为在这之前我都代理他们的非诉案件很多,在商标局的异议,或者无效案件。认驰之前,因为抄袭者总是在非类似商品上去抄袭,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施耐德被注册在电线上,一般这个情况下打不赢,总会输。乐高也是一样,中间加一个字,比如说乐高美,或者美乐高,也认定要输。这样输的案件,在认驰前我统计过类似的案件胜诉的案件只有3-5%,认驰成功一年以后,一年处理的案件差不多非诉有160、260个,认驰成功之后,自己做了统计,当然不准确,统计完的结果,类似的案件他们的胜诉率达到97、98%。
还有乐高曾经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得到过双重保护,这个案件当时在入世的时候可能是一个很经典的案例,表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问题。但是在入世之后,我曾经参与过这个案件,就是我们对广东的一家企业,也是以同样的理由主张保护,但是一直不保护,就是不能双重保护,这个我们也能理解。但是乐高认驰成功之后,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对手在第二年就获得保护了。所以,认驰的花费值不值,我认为太值了,因为商标的品牌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如果要建一个百年老店,最好不断的认驰。
第三,如何理解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客户有一个困惑,说我认驰这么多次,花了这么多钱,律师总给我讲总得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你驰名,当然要打输,有证据我给你打赢,没有证据,律师也没有办法。这个理解是偏颇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常有一个观点,如果说是中国石化,或者中国移动要去认驰名,其实不用找律师,自己去做,我觉得所有材料提供上去就应该没有问题了。最关键的我们有一些品牌很知名,都是又没有像中国移动和中国石化那么知名的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在举证方面是很有技巧的,就是你的说服力。这个时候打官司打证据,不是打客户的证据能力,我们的观点是要打律师的证据能力,律师的证据能力包括律师证据的收集方向,收集方法、思路,包括证据的呈现,证据的组织,证据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证据的说明能力,才是打官司,打证据的真正含义。如果你们要发现说我挺知名,但是我怎么总打不成,律师说证据不够,也可以换律师试一试,比如说换我试一试,也许有一些转机。
还有一个观念,说地球人都知道我驰名,为什么你就不认呢,你就不知道呢?这些是我经常碰到的客户碰到的问题,说我们在这个行业内真的知名,但是每次认驰都不成。在大约十几年前有一个欧洲的大客户,它的产品在中国非常知名,转给我的时候也是碰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打侵权,想认驰认不了。正好我有一次在参加培训的时候,跟审这个案子的法官在一起参加培训,我就请教了一下,这个品牌多驰名,家里可能使用的东西就有他的品牌,为什么不能给它认呢?他说为什么要认呢?我说你不知道它驰名吗,他说我知道它知名没有用,我的判决是要有依据,有证据的,回去看你的客户给你提供的驰名证据有多少页,驰名证据交了700页不到,可能不够。所以,地球人都知道你驰名,和你交了多少证据去支持这个驰名的主张,这是两个问题,不管是有多驰名,在举证上是不含糊的。我们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时候,我的举证一般证据量大约都在15000页以上。
律师有关在驰名“证据”当中的应有理念,这个也是我们打所有知识产权官司在贯彻的理念,至少我的团队是这么贯彻的。我们说证据有没有不重要,我们在问驰名商标证据收集的时候,如果不是14条证据收集那么全的话,我们要的证据都是完美证据,所以我们一要到的时候,客户第一反应就是我没有。但是,我们有一个观点,说证据应不应该有,可不可能有才重要,所以我们首先会问客户的观点就是你认为你的商标驰名不驰名,他说我知道它驰名,在业内应该有影响,只要是这样,就一定有机会能够找到。重中之重就是律师知道到哪里去找,这个是重中之重。
围绕这个观点,我们对驰名证据的收集有一个原则,我们叫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就是紧紧围绕公众熟知的一个中心,凡是公众熟知都是合格的好证据,是不是14条论据的没有关系,两个基本点,一个叫主观证据,客户手里有的证据,有什么给我就好了,给我一次之后,看完了之后,我会给你其他的建议,根据你给我的证据,我还有可能有什么样的证据,你再去找一下,这样有两三轮的反复之后,建立起一个证据之树,刚开始告诉驰名基本事实是一个树干,你给我的第一批证据,我分析完之后,给你其他的启发和指示可能是一个树杈,过去之后才是树枝,然后是生芽、开花和结果,最后形成一个枝繁叶茂的证据大树,我们叫证据之树,这是主观证据。客观证据是什么?说我就是没有了,就是这些了,那我们就收集客观第三方的证据,由律师替你们去找。
以前我们给乐高认驰的时候,证据类型有国图检索,我举的广告证据是乐高大电影,当时在网上也挺热播的,还有一个横向对比,我们有别的证据,南方有一个证据叫奥迪(双钻),是玩具上的驰名商标,那个时候有数据可以比的,经济指标乐高都强,我们跟法官主张各项指标比驰名商标都高,大家都是玩具,是不是我们应该也驰名?央视晚会不用说了,那是偶然我发现的。还有印度判决,域外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我们把这个证据拿上去了,因为这个判决做得好,它的观点是不能看销量决定驰不驰名,因为印度人穷,买不起乐高,所以乐高卖的少,但不意味着它不出名,不驰名,就像宝马汽车和奥迪汽车在印度销量也少,但是不影响它的驰名状态道理是一样的,我们也拿这个来论证。
从证据逻辑与哲学观角度看,我们重视的不是事实,而是事态,事态是事实发生当时的那个状态。为什么要区分这个,因为事实只能还原,而事态重在说明。而驰名商标的证据重在说明和解释。只有事态才有解释和说明的广阔空间。比如说广告,我们强调广告的固有含义就是广而告之,也就是公众据此得以知道你的品牌,所以广告看的是效果,而不是形式或媒介。比如央视新闻联播播报的一个事实,因为它的受众面广,收视率高,它的效果就等同于一个大的广告。
还有一个观点,我们只能预见我们构建的事实,我们是从需要出发去反推的,好多案件,可能品牌不是特别特知名的商标,后来举证的时候,客户是很感叹的,说这样的证据是怎么构思的,是反推出来的。所以,律师的工作方向是最大力度实现客户的目标。认驰有一个策略叫广种薄收,一般我们不会只做一个案件,同时会接两到三个。多点开花,有一个认了更好,有一个认了,往往其他也认了,所以我们总是实现多次认驰这个目标。以案养案,是因为认驰花销比较大,同时推两三个案件,平均下来每一个案件可能花费就少了。如果是侵权案件,可以取得高额的赔偿,可以弥补客户的花销。互为支撑,就是一个认了,在其他案件中都是证据,会取得更好的结果。
最后,认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客户如果有决心,律师一般会有信心,但是过程当中可能会碰到困难,双方需要耐心,一次认驰可能不成,需要走二审的时候,不用犹豫,客户只要有恒心,最后会给它贯彻下去。


钟文律师拥有中、日诉讼法学、比较法学双法学硕士学位(公费及公派留学)。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LESC)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自2002年起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已有20余年的知识产权法律从业经历。其中连续15年专业从事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任职国内知名律所期间,先后代理了众多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维权、打假及争议解决案件。代理、参与、督办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行政争议案件及民商事争议案件约8000余件。
钟文律师具有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经验。拥有从工商所到区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申请、协调维权查处行动的打假经验,如代理ABB、Vista、Boss、Switcheasy、LEGO等成功申请并协调工商查处行动,曾代理法国Schneider施耐德公司在中国申请执行法国法院判决、代理巴黎贝甜商标无效案、某网络公司与暴雪公司魔兽世界知识产权侵权案、国内首例UGC游戏侵权案、督办并实际参与音集协诉北京天成合文化传媒案等等。在诉讼过程中,曾代理当事人谈判并达成有利于客户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