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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观察 | 2026年7月日韩法律政策简报——韩国大型平台、电商与数据治理落地、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修法与AI产业战略推进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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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型平台、电商与数据治理落地|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修法与AI产业战略推进

本期看点

  • 韩国AI基本法相关新增条款及施行令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政策从草案讨论进入执行阶段。

  • 韩国大型内容平台和跨境电商规则同步落地:DAU门槛、半年度透明度报告、评论透明度与C2C核验成为流程改造重点。

  • 韩国对TikTok作出个人信息保护处罚决定,进一步明确同意自愿性和集团内境外传输的审查边界。

  •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修法完成国会程序并公布,流通交易指针正式修订;AI基本计划和17个战略领域路线图同时释放产业政策信号。

  • 编者说明:本期对已在5月或6月简报中详细介绍、7月仅发生程序性更新且无实质变化的事项,采用“状态续报+往期索引”的方式处理,避免重复展开。


政策速览

01 韩国|AI基本法部分新增条款及施行令修正同步实施(更新)[ 标注为(更新)的内容是在往期的日韩政策简报中介绍的征求意见稿、立法预告或政策介绍等的后续程序。]

02 韩国|大型平台内容治理规则落地:DAU门槛与半年度透明度报告

03 韩国|电商配套规则落地:评论、C2C核验与境外经营者问责

04 韩国|TikTok数据执法: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及境外传输边界

05 韩国|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草案完成意见征集

06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修正案完成意见征集(更新)

07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正法通过并公布(更新)

08 日本|流通与交易惯例反垄断法指针正式修订(更新)

09 日本|人工智能基本计划(第二期)经内阁会议决定

10 日本|成长战略及17个战略领域官民投资路线图确定


一、韩国政策动态

01  韩国|AI基本法相关新增条款及施行令修正同步实施(更新)

关键词:人工智能基本法|公共采购|确认制度|政策扶持

政策信息:《人工智能发展与信赖基础构建等基本法》(“AI基本法”)施行令

日期:AI基本法已于2026年1月22日施行;AI基本法施行令最终文本于2026年7月14日公布、相关新增条款及施行令、AI基本法均自7月21日起施行

状态:已生效

核心内容:韩国AI基本法相关新增条款及施行令已正式公布实施。最终文本继续围绕AI产品或服务确认、公共采购、AI弱势群体支持、使用费用支持和AI研究机构等制度作出安排,企业应开始从“规则跟踪”转向具体资格、材料和流程核对。

对中国企业而言,近期重点不是把政策扶持理解为当然权利,而是区分合规义务、确认资格和采购或补助条件,结合具体AI产品、申请主体及项目场景判断可进入性。

往期衔接  该施行令征求意见阶段转为正式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恒都《2026年6月日韩法律政策动态》【02韩国|AI基本法施行令部分修订——AI弱势群体保护、公共采购与研究所许可要件细化】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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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落地后,真正影响项目节奏的将是AI产品/服务确认申请、公共采购和扶持项目的具体材料要求。中国AI企业宜建立“义务—确认—扶持”三张清单,避免把政策愿景直接写入商业预测。


02  韩国|大型内容平台治理规则落地:DAU门槛与半年度透明度报告

关键词:信息通信网法|大型平台|内容治理|透明度报告

政策信息:《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及其施行令

日期:母法及其施行令自2026年7月7日起正式实施

状态:已生效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及监管复审:适用对象并非所有网络服务,而以前一年最后3个月在韩国的日均活跃用户达到100万、且以用户间沟通和信息交互为主要功能的SNS、在线社区、视频分享等服务内容为主。检索服务以及为商品、服务交易提供中介、撮合信息的服务被排除,但同时提供SNS、在线社区、视频分享等服务的平台,如相关服务达到法定用户规模,仍可能被认定为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自2027年1月1日起,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应每3年对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 平台基本义务:相关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须制定自律运营政策,建立受理举报和通知处理结果的机制,并至少每6个月发布一次透明度报告。

  • 事实核查合作机制:为促进对虚假信息等的事实核查,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可与符合施行令规定的事实核查机构签订协议。签约事实核查机构应对相关平台信息通信网络中流通的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或操纵信息开展核查,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开报告;平台将报告内容反映到服务中的,还应以可通过官方网站等查阅的方式予以公布。

  • 行政罚款适用对象:处罚对象限于以信息传播为业、在此前3个月内通过发布3条以上信息取得收益的主体。且已有2次以上传播记录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信息或虚假、操纵信息时,方可纳入行政罚款适用范围;加重损害赔偿仍有独立适用门槛。

  • 行政罚款计算: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基准金额后,依次适用法定加重、其他加重或减轻因素并确定最终金额,但不得超过10亿韩元的法定上限。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提示

  • 面向韩国用户的内容平台应先完成服务类型和DAU测算,再设计举报字段、处置时限、结果通知、证据保存和半年度报告的数据口径。搜索、电商开放市场或一般信息服务是否纳入,不能仅凭“平台”标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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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正在把大型平台内容治理从自律倡议转化为可审计、可披露的制度化责任。适用性判断、后台处置记录和对外透明度报告必须使用同一套事实口径。


03  韩国|电商配套规则落地:评论、C2C核验与境外经营者问责

关键词:跨境电商|评论透明度|C2C|国内代理人

政策信息:《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

发布:总统令第36507号、总理令第2136号均于2026年7月20日公布

施行:评论透明度、C2C身份核验及多数处罚规则自2026年7月21日起施行;境外经营者指定国内代理人条款自2027年1月21日施行

原文来源:

https://www.ftc.go.kr/www/selectBbsNttView.do?bordCd=3&key=12&nttSn=47730&pageIndex=1&pageUnit=10&searchCnd=all&searchCtgry=01%2C02

核心内容

  • 平台须在评论相关页面公开撰写资格、展示期限、排序或评级标准及其影响、删除和申诉规则。

  • C2C个人卖家核验信息原则上缩减为电话和电子邮箱;经法定身份确认机构核验时,可仅要求电话。

  • 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境外经营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需指定韩国国内代理人:

  • 法人的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万亿韩元;

  • 前一年最后3个月访问虚拟店铺的韩国消费者月均达到100万人;

  • 因违法行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而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责令提交资料等。

 境外经营者指定韩国国内代理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国内代理人的信息,并在其运营的虚拟店铺等初始界面公开该信息。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提示

跨境平台宜同步推进三项工作:审计前台评论披露、压缩C2C核验字段、按销售额和韩国消费者数量预判国内代理人门槛并准备2027年实施方案。页面规则不能只停留在后台制度,合同、产品界面和投诉流程也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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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电商监管正把“看得见的界面透明度”与“境外主体可问责性”纳入同一执行链条。境外经营者尤其要避免把2027年施行的国内代理人要求误写为已经生效。


04  韩国|TikTok数据执法: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及境外传输边界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捆绑同意|境外传输|集团共享

执法事项: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TikTok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2026年7月22日审议决定;7月23日发布

状态:个案行政处罚决定及整改命令

原文来源:

https://www.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2330

核心内容

  • 背景信息:TikTok在提供广告和内容效果分析等服务时,向其他网站、app经营者提供TikTok Pixel、Events SDK、Events API等行为信息收集工具,并借此收集访问已安装相关工具的第三方网页或应用的用户活动记录,包括点击、购买、加入购物车、咨询、下载、搜索和查看内容等第三方行为信息。

  • 覆盖规模:经查,韩国约7.1万家企业使用TikTok的行为信息收集工具;截至2025年12月,TikTok通过这些工具从945万名韩国活跃用户处收集第三方行为信息。

  • 关联识别与使用目的:TikTok同时收集用户的第三方行为信息、移动设备广告标识符(Android的GAID、iOS的IDFA)以及其设置的浏览器Cookie标识符ttp,并将其与TikTok会员账号关联,用于分析、推断用户特征和兴趣,进而投放个性化广告。

  • 同意有效性:TikTok在用户注册时未以足以使其明确知悉的方式作出告知,并收集个性化广告所需的第三方行为信息,将其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其他个人信息一并设置为必选同意,使用户难以行使实质同意权。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据此强调,被服务使用条件实质强迫的捆绑同意,不当然构成自愿同意。

  • 关联公司提供及境外传输:TikTok在提供TikTok Lite积分提现服务过程中向关联公司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却未公开或告知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的使用目的及保存、使用期限等法定事项。向韩国法域外提供、委托处理或存储个人信息,即使发生在同一集团或同一境外国家,也可能构成境外传输。

  • 处罚结果:PIPC认定TikTok无法律依据收集、利用第三方行为信息以及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分别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和第28条之8第1款,决定处以103.06亿韩元行政罚款,并作出整改命令和公示命令。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提示

在韩运营的平台、广告技术、语音助手和云服务企业,应开展“数据字段—主体角色—境外路径—合法依据—用户界面”五联审计,并单独检查SDK、集团共享、海外云和语音数据链路。个案结论仍取决于具体界面、数据用途与合同角色,不能概括为所有捆绑同意一律无效。


恒都观察 

 韩国执法已将同意的实质自愿性与跨境处理链条的完整披露放在同一审查框架中。对跨国集团而言,“同一集团”不是豁免理由,数据地图和用户界面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05  韩国|半导体特别法配套草案:集群与基础设施支持进入细化阶段

关键词:半导体集群|基础设施支持|非首都圈|征求意见

政策信息:《半导体产业竞争力强化及支援特别法》施行令制定案及施行规则制定案

日期:2026年6月25日发布;意见征集于7月24日结束

状态:立法预告阶段、尚未正式公布施行

原文来源: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c01b2801b/71175/view

https://www.motir.go.kr/kor/article/ATCLc01b2801b/71174/view

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ogLmPp/87268

草案要点

  • 拟将经济自由区域、研发特区、机会发展特区等纳入半导体集群候选区域,并细化集群指定、非首都圈优先、规制改善快速处理和人才培养等程序。

  • 电力、用水、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国家支持50%以上,国家安全相关重要设施可最高支持100%;但相关比例仍受最终文本、预算、项目资格和附加条件约束。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实务提示

中国半导体材料、设备、封装测试及项目开发企业,可据此提前比较选址和基础设施成本,但不能直接按50%或100%计算补贴。建议建立“区域—基础设施—支持比例—资格—安全审查—附加义务”模型,并在最终文本公布后重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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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的新增价值在于把集群、基础设施和快速规制改善细化为项目落地工具。政策上限并不等于项目可得金额,外资资格与国家安全条件仍需单独核查。


06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修正案完成意见征集(更新)

关键词:CPO|ISMS-P|72小时通知|事前预防

政策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案

日期:2026年6月2日发布、意见征集于7月13日截止;母法于2026年9月11日施行

状态:仍为草案;最终门槛和过渡期以正式施行令为准

原文来源:

https://www.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61&mCode=C010010000&nttId=12126

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ogLmPp/86980

主要内容:该施行令修正案已结束意见征集,目前尚未成为正式实施文本。草案涉及董事会任免专业CPO及申报、ISMS-P强制认证对象和过渡期,以及特定事故场景下的72小时通知等事项;企业可以开展适用性预筛和预算准备,但不得将草案门槛直接视为现行义务。

往期衔接  本项在7月仅更新意见征集进度,不重复展开草案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恒都《2026年6月日韩法律政策动态》【04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部分修订案——CPO董事会议决与申报、72小时泄露通知、认证义务扩容】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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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个人信息治理正从事故后处罚延伸到董事会责任、认证和事前预防。数据密集型企业及并购项目应提前评估治理、认证和事件响应成本,同时保留对最终文本的调整空间。


二、日本政策动态


07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正法通过并公布(更新)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AI数据利用|未成年人|面部特征|行政罚款

政策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正法》

日期:2026年7月10日通过;7月17日公布;除部分条款外,于公布日起算2年内由政令指定日期施行

状态:法律已公布,尚未全面施行

原文来源:https://www.ppc.go.jp/news/press/2026/260717

主要内容: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修法已完成国会程序并正式公布,但尚未全面施行。修法继续采取“受控利用+重点高风险加码”的结构:一方面为限定目的下制作统计信息等提供数据利用路径,官方概要将部分AI开发纳入相关场景;另一方面强化未满16岁人员、面部特征数据、受托处理、泄露通知及重大恶意违法的治理。

对企业而言,AI相关例外并非普遍放开。应按照数据类型、处理角色、使用目的、输出形式和保障措施建立场景矩阵,并持续跟踪政令、委员会规则和指南。

往期衔接  本项由众议院审议阶段更新为国会通过并公布,主要修改内容不再重复展开。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恒都《2026年5月韩日法律政策动态》【05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通过众议院审议——AI训练数据利用特例创设、行政罚款制度首次被引入】部分内容。


08  日本|流通与交易惯例反垄断法指针正式修订(更新)

关键词:JFTC|转售价格维持|渠道合规|风险费用承担

政策信息:《流通与交易惯例反垄断法指针》

发布: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26年7月8日发布修订后正式指针

法律状态:正式执法指针已修订;并非法律施行日概念

原文来源:

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26/jul/260708_soushi_ryutori.html

https://www.jftc.go.jp/dk/guideline/unyoukijun/ryutsutorihiki.html

主要内容:JFTC已正式修订该指针。转售价格维持原则上违法的基本立场没有变化;终稿进一步确认,只有当制造商在最终销售前真实承担未售库存、取消、货损、坏账、仓储、运输、广告等风险和费用,并合理披露负担方式和协商机制,使交易实质可被评价为制造商直接销售时,价格指示才通常可能不违法。

品牌方应逐项核对风险费用归属,确保合同名称、会计处理与实际执行一致。若经销商实际承担其中任何部分,仅以“代理”或“委托销售”标签并不能当然适用例外。

往期衔接  本项由征求意见稿转为正式指引,基本原则无实质变化。具体修改背景详见恒都《2026年5月韩日法律政策动态》【08日本|JFTC就《反垄断法项下流通/交易惯例指引》修正案征求意见——转售价格管理合规边界细化】部分内容。


恒都观察  

JFTC并未放宽转售限价原则,而是以“谁真正承担交易风险”识别实质直销。中国品牌进入日本市场时,应把价格条款与库存、退货、坏账和营销成本一并审查。

09日本|《人工智能基本计划(第二期)》

日期:2026年7月14日经内阁会议决定

政策定位:国家政策计划,不直接创设企业法定义务

原文来源:

https://www8.cao.go.jp/cstp/ai/ai_plan/aiplan_20260714.pdf

https://www8.cao.go.jp/cstp/ai/ai_plan/aiplan_g_20260714.pdf

主要内容:第二期计划以“日本AX”为主线,推进Agentic AI、垂直AI、Physical AI、政府AI“源内”、算力/数据/电力基础设施和开放式AI主权。治理方面提出持续检视AI法及相关制度,强化AISI的模型评估、追踪、护栏和危机信息共享,并研究责任边界、知识产权透明度及就业影响。

该计划更适合作为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投资和后续指南的方向性信号。中国AI企业可以关注垂直AI、机器人、算力、电力协同和评测工具等机会,但不能把模型评估、追踪或护栏等政策方向表述为已经生效的普遍法定义务。


10日本|《日本成长战略》及17个战略领域官民投资路线图

日期:2026年7月21日,日本内阁制定《日本成长战略》,由日本成长战略本部确定17个战略领域官民投资路线图

政策定位: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投资路线图,不直接创设企业法定义务

原文来源:

https://www.cas.go.jp/jp/seisaku/nipponseichosenryaku/index.html

https://www.cas.go.jp/jp/seisaku/nipponseichosenryaku/pdf/jgs2026.pdf

https://www.cas.go.jp/jp/seisaku/nipponseichosenryaku/honbu/dai2/shiryou2.pdf

主要内容:战略围绕AI与半导体、数字与网络安全、量子、造船、关键矿产、药品与先进医疗、能源/GX、物流等17个领域,确定约62项主要产品和技术,并综合使用多年预算、政府采购、研发到社会实施、税收金融、标准和监管改革等工具。

对中国企业而言,该路线图的实际用途是筛选赴日投资、供应链本地化、研发合作和公共项目机会。建议从17个领域中选择与自身能力最匹配的3—5个子领域,逐项核对牵头机关、政策工具、开放程度、外资审查、出口管制和采购资格,而不是把路线图理解为确定补贴承诺。

往期衔接  本项与6月电池及电源产业政策局部交叉,本期不再重复150GWh产能目标、全固态电池和电源系统等内容。相关内容详见恒都《2026年6月日韩法律政策动态》【08日本|METI修订《蓄电池·电源产业战略》——AI数据中心电力需求被纳入电源系统产业政策】部分内容。


恒都观察  

日本正把AI产业扩张、政府应用、风险治理与跨年度产业投资纳入同一执行框架。对中国企业而言,机会识别必须与经济安全、外资审查、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条件同步进行。


本月建议优先关注事项

1|先做韩国平台与电商“适用性+流程”双审计

围绕大型内容平台和电商规则,完成服务类型与DAU测算、半年度报告口径、评论页面、C2C核验字段和国内代理人门槛预评估。

2|把韩国跨境数据链提升到架构层审查

核对同意自愿性、SDK、语音、集团共享和海外云链路,并同步准备CPO治理、认证及事故响应。

3|建立AI产品“义务—确认—扶持”三张表

区分合规义务、资格确认、公共采购与政策机会,避免用政策愿景替代具体项目条件。

4|重审日本渠道合同中的风险费用归属

逐项核对库存、退货、货损、坏账、仓储、运输和广告成本,确保合同、会计和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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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京花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京花律师主要从事跨境投融资并购、公司合规、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数据合规、合同纠纷及涉外争议解决等业务,已为多家日韩资企业及跨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崔京花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交换留学,拥有近15年非诉法律咨询执业经历及近6年外企法务工作经历,工作语言为中文、韩语、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