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引言
2025年12月5日,第十三届陆家嘴法治论坛,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在议程开始后,笔者发现主办单位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仲裁协会;新加坡律师公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三个司法管辖区律师齐聚,但缺少香港律师会。参会间隙,笔者在与前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内地事务常委会联席主席杜淦堃资深大律师(SC)交流、合影时,禁不住向其询问:为何没有香港事务律师代表参会?杜先生表示:他也很奇怪,但尊重大会的安排!笔者略有感悟,随即转移了话题。
在此将域外主要国家律师分类制,进行了简单梳理。
一、英国分业制律师制度
在英国,法律界实行分业制(Split Profession):
大律师/出庭律师(Barrister)专职出庭辩护,拥有高级法院的全面出庭权。大律师执业满10年、展现出最高水平的辩护艺术、对法律发展有卓越贡献、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的,可以申请获委任为英国法律界最高荣誉的御用大律师(KC/QC,King's/Queen's Counsel),可以穿丝制律师袍,又称Silk。
事务律师(Solicitor)负责庭外事务和客户对接。事务律师如果通过了极其严格的诉讼与辩论考核,也能获得在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出庭的资格“高级法院出庭权” (Higher Courts Rights of Audience)后,被称为事务律师辩护人(Solicitor Advocate)。这是英国在 1990 年通过《法院与法律服务法令》时,做出的重大司法改革。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鼻祖,美国及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回归前的香港)的律师制度,都是以英国律师制度为起点,演化而来。由于普通法系的全球影响力甚广,以下予以重点梳理。
二、香港律师制度
香港承袭英国律师制度,实行分业制。香港的Barrister通常中文翻译为“大律师”,行业组织为香港大律师公会;而Solicitor翻译为“律师”,行业组织为香港律师会。所以提到香港律师,需要明确是哪一种律师;香港存在两个律师组织,互不隶属,缺一不可。
回归前的King's/Queen's Counsel翻译为“御用大律师”,回归后改称Senior Counsel,翻译为“资深大律师”。如前文提到的杜淦堃先生,于2015年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中文翻译的问题,常使人误解,认为大律师比律师的业务水平要高。但两者是不同职业种类,“大律师”完全不是恭维和尊称,只是职业名称。类似情况还有,普通法国家最高级别法院法官称“大法官”(Justice),其他法院法官称“法官”(Judge)。这也只是职位的名称,没有褒扬成分。比如,香港回归前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称Chief Justice;回归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称Chief Justice,“最高法院”改名“高等法院”,其首席法官改称Chief Judge。
香港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是每年最隆重的法律盛会;还有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届时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政府律政司司长、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香港律师会会长,都会盛装出席并分别致辞。由此可见事务律师是香港普通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美国融合制律师制度
美国是普通法系另一条支柱。但自独立之初,其律师制度彻底抛弃了英国的分业制。走的是一元化的融合制(Fused Profession)路线。
在美国,不管是给社区写遗嘱的街坊律师,还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面前唇枪舌战的顶级诉讼大状,在法律身份上都只有同一个称谓:执业律师(Attorney at Law)。不但没有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划分,更没有御用大律师或资深大律师,这种由官方或司法机构加冕的荣誉头衔,当然也没有事务律师辩护人。
美国律师制度,在普通法系开启了另一种类型。很多普通法国家和地区,都与其类似,采用融合制。
四、新加坡的律师制度
新加坡法律制度,虽然深受英国影响,但它在制度上废除了分业制,实行融合制。新加坡律师都同时拥有两项身份,统称为辩护律师及事务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所属行业组织正是上文提到的新加坡律师公会,所以它不存在第二个律师组织。
五、加拿大的律师制度
在法律制度和执照许可上,加拿大不作区分。除了魁北克省(属于民法法系)以外,其余所有的普通法省份(如安大略省、BC省、亚伯达省等),其律师执业制度都属于“融合制”。
通过加拿大某个省律协的考核并宣誓执业时,所获得的执照和官方身份同时包含了 Barrister 和 Solicitor。既可以像Solicitor那样帮客户起草合同、做公司并购、处理房产过户、做信托规划;也可以随时穿上黑袍,代表客户直接走进省高等法院或联邦法院去打官司。遵循同一个律师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和同一套执业保险体系。
六、澳大利亚的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律师制度,在各州同时并存分业制和融合制。
新南威尔士州(NSW)和昆士兰州(QLD)至今保留着强烈的英国传统,实行分业制;
维多利亚州(VIC)、西澳大利亚州(WA)、南澳大利亚州(SA)等则走向了类似于美国和新加坡的融合制。
七、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
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并未采用“全能律师”的概念,而是被严格切割成代理律师(Avocat)与拉丁公证人(Notaire)。
代理律师垄断诉讼和争议解决领域;拉丁公证人处理大量的非诉法律事务(如不动产交易、家族信托、遗嘱、无争议的公司法)。
八、结语
以上大致梳理了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律师分类。作为实施融合制律师制度的我们,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律师业务交流、合作时,需要先辨别清楚所属司法管辖区律师的类型,明确其职能分工后,才能判断双方能够拟交流、合作的具体领域。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遵义 律师
2026年8月12日
律师介绍

王遵义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遵义,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20年。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融资租赁企业法务合规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非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ship);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员、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