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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女性在韩国留学期间,在韩国依照韩国法律与一名韩国男性结婚。为了跨国婚姻“更安全,更有保障”。两人一起来到中国,以未婚身份,在中国依照中国法律又结了一次婚。至近年来,双方感情破裂,各回各国。在两国的婚姻登记,长期处于搁置状态。现在女方在中国,有了新的拟结婚对象。需要先离婚,再结婚。故咨询律师:在中韩两国的婚姻登记,分别如何解除?
一、初始方案“结两次婚,离两次婚”
本案给人的第一直觉是,结了两次婚,就要离两次婚,尽管是同一对男女。因为两人分别在中韩两国都登记了结婚,那么就需要在韩国依韩国法律,解除在韩国登记的婚姻效力;在中国解除在中国登记的婚姻效力。
这种方案大方向是对的:女方在中国,男方在韩国,中国法院(女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对这起涉外离婚诉讼绝对拥有司法管辖权。即使男方不出庭,缺席判决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但会有个时间差。两次离婚,毕竟会有时间先后顺序。总会出现一段尴尬期。比如,现在女方在中国起诉离婚,依法送达男方。男方可能不来华出庭,但没有关系,只要法官判决离婚。那么,在中国双方就不是夫妻了,可以再婚。至于韩国方面,等有机会去韩国时,再在韩国离一次婚就行了。又或者男方需要再婚,他会依韩国法启动韩国离婚程序,也可以取得韩国法院离婚裁决。但可能会出现待中国法院离婚判决生效时,双方在中国已不是夫妻关系,但在韩国还是夫妻关系。
这种方案在可行性上,会有几个风险点:
1. 如何向中国法院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
如果女方只提交中国结婚证,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解除了中国民政局这段登记的效力。日后女方在中国再婚,只要中国民政局和法院认为她已经恢复单身,确实可以再婚。
但在起诉状和庭审中,女方要不要隐瞒此前在韩国已经结婚的事实。因为如果隐瞒,中国法院的判决书里就不会提及韩国的婚姻。一旦女方未来需要办理涉外事务、财产继承、或者跨国签证,被查出在韩国的婚姻并未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解除,那段韩国婚姻可能会被视为依然存续。更可能的结果是,如果法官知道他们结了两次婚,可能会要求两次婚姻登记在判决中一并处理。怎么处理,才算一并处理呢?
2. 跨国送达的“时间黑洞”
依法送达男方,这是涉外民事诉讼最大的痛点。男方在韩国,如果他拒绝配合签收中国法院的文书,中国法院就必须通过《中韩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外交途径进行送达,或者通过领事送达。如果这些途径都走不通,最终只能走到公告送达。这样一套流程走下来,光是送达程序可能就要耗费大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
3. 判决后的再婚风险:“中国离了,韩国没离”
女方在中国拿到判决书后直接在中国再婚,这在务实层面上能解决女方当下的诉求。但这里有个不可忽视的跨国后患:
如果女方在中国再婚了,但在韩国的婚姻登记网络里,她依然是那个韩国人的妻子。
如果未来某一天,那个韩国人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依韩国法启动离婚,而是因为利益冲突,在韩国起诉女方“重婚”或要求分割财产。由于中韩两国并未全面自动承认对方的离婚判决,女方届时会陷入极大的跨国法律被动。
二、重新审视两次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
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在韩国依照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反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未达法定婚龄、近亲等),中国法律对这段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效力是予以承认的,本不必在中国再次登记。他们回国后,以“未婚”身份在中国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在国际私法层面上,应当属于重复登记。这也就导致了一段实体婚姻,在两个国家存在两个不同的结婚登记档案。这就为今天的离婚埋下了巨大的程序地雷。但无论如何,这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为配偶是同一个人,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
三、优化方案“撤销后登记、解除前婚姻”
如果将第二次结婚登记,定性为重复登记。那么本案就可以转换思路。把韩国那段婚姻在中国的判决书里合并,一起解决掉,彻底斩断后患。即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两人生于某年某月在韩国登记结婚,又于某年某月在中国重复登记结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在中国的第二次结婚属于重复登记,予以撤销重复登记。
中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会把两张结婚证的字号全部写进去,确认在中国的第二次结婚属于重复登记,予以撤销;同时判决双方离婚。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依法通过翻译和公证,邮寄给男方,或者督促男方在韩国办理宣示,确保两头的婚姻登记档案都干净。
如果男方失联或不出庭。女方只能在境内起诉时,必须向法官如实陈述韩国结婚在前、国内登记在后的事实,仍然要求先确认中国重复登记,予以撤销;再要求离婚,以对两处登记的实体婚姻一并做出判决解除。
结论
本案是一个国际离婚案,更是一个典型的“重复登记”与“跨境司法管辖冲突”的离奇案例。当事人当年的做法,看似是“双保险”,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自己给自己编织了一张死网。同样是在中国法院起诉,两种解决方案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结果,而且法律效率翻倍。
律师介绍

王遵义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遵义,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20年。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融资租赁企业法务合规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非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ship);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员、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