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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执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应如何申请解除?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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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依法也需要对公司的部分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具体到执行案件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定代表人一般也会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从申请解除高消费措施的程序、条件、举证要点、员工离职后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途径等就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陈述。

- 探 讨 -

一、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3]规定,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当事人,需要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官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执行法官审查发现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则作出驳回的决定书。当事人不服驳回解除申请决定的,还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4]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5]规定,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都会被一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后,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一般需要证明其确因经营管理需要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已经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且不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举证要点

关于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提交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即可证明,本文不再做进一步讨论。本文围绕司法实践当中比较难以证明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以及自己并非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事实提出举证建议。

参考案例:(2020)苏执复25号复议决定书、(2020)鲁01执复60号复议决定书、(2020)鲁14执复249号复议决定书

整理上述案例和查询的其他资料,法定代表人一般举证内容如下:

1、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者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注: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可以看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公司股东情况,进而可以佐证自己并非公司股东,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

2、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在职证明、五险缴纳情况等,证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工作的情况,其是以员工的身份任职的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已经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

3、提交公司官网公告、公司年度报告等,证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有他人;

4、公司如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还可以提交公司财产的证据。

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同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己所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自己确实并非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项

普通员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像看上去那么有“权力”, 作为普通员工一般是无法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仅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即“挂名”法定代表人。

如果普通员工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与公司、公司股东签订书面约定,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由和理由、期间列明,并就离职时有权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之类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出现在离职后无法变更的尴尬境地。

五、员工辞职后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途径

如作为公司普通员工的法定代表人在离职后,公司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该怎么应对呢?

首先,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发函给公司及股东,明确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其次,通过登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声明发表,表明已向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明此后该公司相关经营管理活动与自己无关;如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再次,可以向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发函,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已向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请求工商管理部门督促公司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最后,如果通过上述途径,公司依旧拖延变更法定代表人,建议可以通过起诉的公司的方式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商事诉讼-解除执行措施专题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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