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前言
2025年11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第六批精选案例(中英文)发布。其中第七个精选案例是涉及融资租赁领域,长期未有定论的“双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上海是融资租赁行业最市场化的地区,同时上海法院审理全国几乎半数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故此该上海区域性案例的发布,将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经营创新产生重大冲击。本文在此对该案例进行解读的同时,并延展探讨经营租赁下的“双租赁”模式可行性、转租赁的局限性。
一、何为“双租赁”合同
“双租赁”合同模式,是以两个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是售后回租模式)嵌套的方式,实现出租人资金(再)融通的目的。
二、上海金融法院的裁判观点
三、租赁物所有权
本案之所以引发行业关注,皆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特殊性所致。在此有必要再述一下租赁物所有权问题。谈及租赁物所有权,要从租赁物分类开始。租赁分为两种:
(一)经营租赁,或租赁。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经营租赁下,租赁物所有权是真正物权法意义上的完整所有权。依照物权法行使权利,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但这并非本文所指。
(二)融资租赁,一般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这才是本文所指之租赁物所有权。在融资租赁下,租赁物所有权只是“名义所有权”,因为民法典已经将这种所有权的主要权能,转交给了承租人,保留给出租人的仅仅是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权能,而且民法典在制定之时,已经将其归类为非典型担保物权范畴。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进行转让,从而成为交易标的的。
四、经营租赁下的“双租赁”模式
经营租赁下,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是真正物权法意义上的完整所有权,即真正的所有权。经营租赁下,租赁物无论转移几次,都是使用权的流转。第一出租人保留完整所有权,仅将使用权剥离,转让给承租人。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二出租人,再租回使用,只要第二个租期,能够覆盖第一个租期,就相当于转租赁,并不侵害承租人的占用、使用权益。因为经营租赁下,租赁物无论转租几次,都是使用权在剩余租期内流转。理论上,转租没有次数限制。因此,经营租赁下的“双租赁”合同模式具有可行性。
结论
鉴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仅仅只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故此,以同一租赁物为标的,只能进行一次融资租赁交易,但可以进行多次经营租赁交易。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律师介绍

王遵义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具有20年法律工作经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融资租赁企业法务合规负责人。2019年,入选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2021年,受聘担任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解调委员会聘任为专业调解员;2024年,入选上海市律师协会非银行金融工具研究委员会委员;2025年3月,加入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Association),成为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nbership);2025年10月,受聘担任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