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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核心变化解析:企业不可不知的10个关键点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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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态标志纳入注册范围:动态Logo可获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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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现行《商标法》第八条以列举方式界定可注册商标的范围,涵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声音等形式。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动态标志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因缺乏直接注册依据,权利人往往只能寻求《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保护,保护效果存在明显局限。

草案明确将“动态标志”列为可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填补了这一空白,也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典型场景】

某新能源汽车品牌在车机系统启动时播放一段3秒品牌动画——抽象光束逐渐汇聚成品牌图标,配合音效,具有强视觉识别性。草案实施后,企业可就该动态标志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保护。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梳理旗下所有动态视觉资产,包括开机动画、App启动页动态效果、品牌片头动画、短视频动态Logo等,评估其注册价值,提前做好申请准备,在草案正式实施后及时提交申请,抢占新型商标标识的布局先机。



二、统一商标恶意申请认定规则:批量囤积商标的客观判断标准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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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现行法对恶意申请的规制条款分散于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法律适用边界模糊,导致审查实践存在不确定性。草案整合上述规定,在第十八条统一恶意申请的规制入口,并新增“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客观判断标准,将审查重心转向可量化的客观事实,降低恶意申请的认定难度。


【典型场景】

某科技公司名下申请、注册商标逾500件,横跨日用品、食品、金融、文娱等数十个类别,与其实际经营的软件开发业务完全无关。现行法下,认定其“恶意”需证明主观意图,举证难度较大。草案施行后,仅凭“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客观事实,商标局即可驳回或撤销其注册申请,无须纠缠于主观意图的证明。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系统梳理自身商标注册情况,确保每件商标均有对应的真实使用计划或品牌延伸依据,避免因商标数量或类别范围被认定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而引发风险。


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再以注册为前提:未注册驰名商标也能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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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现行法以“已注册”作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前提,但品牌知名度的形成往往早于全类注册布局,导致高成长企业面临恶意抢注的“时间差”风险。草案第二十条删除“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及“注册人”等限定,明确只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程度,无论是否注册,权利人即可对抗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恶意注册申请。


【典型场景】

2025年初某AI产品现象级爆火,但彼时商标注册尚未完成,市面上已出现大量抢注商标申请,涉及服装、餐饮、教育等与AI主业毫不相关的类别。按现行法,该AI产品因尚未在中国注册,依据现行法寻求跨类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草案实施后,只要能够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达到驰名程度,权利人即有权依法阻止上述抢注行为,无需以完成商标注册为前提。


【实务建议】

高成长企业应自品牌创立之初即系统建立知名度证据库,包括媒体报道、用户规模、市场份额、获奖情况、行业认可等材料。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充分证据支撑,证据积累应前置化,而非待维权时再行收集。



四、异议期由三个月压缩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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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现行法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月。实践中大量异议申请并非基于真实权利冲突,而是出于拖延对方商标取得注册的目的,过长的异议期客观上为此类策略性异议提供了操作空间。

草案将异议期由三个月压缩至两个月,将大幅提高恶意策略性异议的操作难度,也将提升整体审查效率。但异议期的压缩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程序效率的同时,也意味着真正有权利冲突的异议申请人需要在更短的时间窗口内完成权利分析、证据准备和文件提交。


【典型场景】

某连锁咖啡品牌的竞争对手申请注册了一个与其Logo高度近似的商标。该咖啡品牌的法务团队在商标公告后第45天才发现,依现行法尚有45天时间准备材料;依草案,则仅剩15天,准备时间大幅压缩。若无日常监控机制,极可能错过异议窗口,导致近似商标获准注册,日后维权成本将成倍增加。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建立常态化商标公告监测机制,对核心商标进行实时跟踪,确保在压缩后的60天窗口内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商标抢注问题。



五、中止审查从裁量转为义务,情势变更的救济机会前移至行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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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这两处修订实为“一体两面”,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

第一,中止审查:从“可以”改为“应当”——强制性义务取代自由裁量 

现行法下,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中,若商标审查结果有赖于另一案件(如对方商标效力等),国知局对于是否中止享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可以中止”意味着等与不等均无不当,实践中尺度不一,经常出现案子审完了、另一案件结果才出来,不得不推倒重来的资源浪费。

草案明确:只要在先权益的确定须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原则上 “应当中止” ,不再留有“选择不等”的余地。且规则统一覆盖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全部四类程序。


第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限制适用:权利救济途径从司法审查前移至行政评审

过去,法院在审理商标行政诉讼时,若诉讼过程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失效(如被撤销、宣告无效),法院常以“障碍已消除”为由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这被称为“情势变更”。

草案第四十条明确关闭了这道门:法院审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必须以被诉决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诉讼期间发生的情势变化,不影响对被诉决定合法性的判断。

两项规则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程序机制:在先权益存在不确定性的,行政评审阶段原则上应当中止等待;若行政阶段未予中止(或当事人未及时申请中止),案件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就不能再基于“新出现的变化”为由撤销原决定。权利救济的实质性关口因此前移至行政评审阶段。


【典型场景】

A公司申请注册“云某”商标,因B公司持有近似的“云某”注册商标而被驳回。A公司提起驳回复审,同时另行对B公司的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依现行规则:国知局在行使裁量权后,直接对驳回复审作出维持决定。A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B公司商标被撤销的,法院可能以情势变更为由撤销原行政决定,发回重审。


依草案:A公司在驳回复审阶段应及时提交中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国知局“应当”中止审查,待B公司商标效力确定后再作裁决。若A公司未能在行政评审阶段申请中止,国知局径行作出驳回复审决定,A公司嗣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诉讼期间B公司商标被撤销,法院仍应以被诉决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维持原决定。


【实务建议】

1.策略必须前移:与其在行政诉讼中等待对方商标失效,不如在行政评审阶段就主动攻击对方在先权利的稳定性。

2.及时申请中止审查:遇到审查结果依赖另一案件(如在先引证商标正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立即向国知局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3.主动“清扫”障碍:对挡路的在先商标,尽早提起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让其在行政阶段“失去稳定性”,从而触发“应当中止”。

4.不要依赖诉讼翻盘:新法实施后,法院不再接受“事后障碍消除”作为翻盘理由。所有实质性解决必须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完成。


六、明确三类行政处罚情形:恶意申请商标,最高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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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现行法对“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标准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适用情形。草案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三类可受行政处罚的恶意申请行为,包括:明知违反绝对禁止注册条款仍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违反驰名商标保护及代理人抢注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据此直接作出警告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效率显著提升。


【典型场景】

某公司在明知某网红品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具有相当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抢注该商标,并在被驳回后多次以略微变形的方式重复申请。草案生效后,国知局可基于该条对该申请人处以警告及罚款,处罚效率大幅提升,震慑效果更强。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在商标申请前做好商标检索工作,确认无在先权益冲突,避免因违反草案53条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七、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许可人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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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商标许可合同的解除,在现行法框架下主要依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许可人在被许可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外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相对有限。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即便被许可人违反质量保证义务,许可人依合同法主张单方解除的难度较大。

草案第五十五条明确增加许可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意味着质量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合同解除权。


【典型场景】

某知名餐饮品牌将其商标授权给多家加盟商使用,其中一家加盟商为降低成本,食材原料以次充好,引发多起食品安全投诉并被媒体曝光,导致该品牌整体口碑受损。依现行法,若加盟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不合格的解约条款,品牌方主张单方解除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依草案第五十五条,被许可方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许可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径行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商标使用权,无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实务建议】

商标许可不应止于签约。建议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监督机制,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留存检查记录。新法赋予的法定解约权是兜底保障,但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才是真正保护品牌的第一道防线。



八、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被撤销:“打擦边球”可能丧失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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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草案 首次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明确列为行政违法,并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了梯度化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直接撤销注册商标。这表明:商标权利的维持以规范使用为前提,取得注册绝不等于权利永久锁定。


【典型场景】

某食品企业在鸡蛋产品上注册了“鲜土”商标,但在实际销售中故意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农家鲜土鸡蛋”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具有农家散养、新鲜土产的特殊品质,而实际上产品为普通规模化养殖鸡蛋。这种以注册商标为幌子、实质上误导消费者的使用方式,草案实施后将直接构成行政违法,执法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注册商标。


【实务建议】

商标管理不仅是申请和续展,日常使用的规范性同样需要纳入管理范畴。建议企业定期审查商标在各渠道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商标标注形式与核准注册形式基本一致,杜绝以误导性方式使用商标。


九、赔偿规则两大调整:顺位并列 + 合理开支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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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调整一:赔偿顺位从“先后”改为“并列”

现行法将“实际损失”放在第一顺位,只有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才能转而使用“侵权人获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极高,大量案件最终不得不依赖侵权人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

草案将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并列为同一顺位,权利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作为赔偿计算依据,无需按固定顺位先后适用,更契合司法实践需求。


调整二:合理开支从“打包计入”改为“独立计算”

现行实践中,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通常被纳入法定赔偿总额的考量范围,导致权利人实际获赔的合理开支数额往往被压缩。例如,法院在500万法定赔偿上限内“打包”确定赔偿总额,维权成本无法得到充分覆盖。

草案明确:合理开支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单独计算。这意味着赔偿归赔偿、开支归开支,权利人有希望获得更为充分的费用补偿。



【典型场景】

场景一(顺位并列):

某奢侈品牌发现侵权商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产品,侵权商家年流水达800万元。但品牌方很难证明侵权行为对正品销售造成的实际损失。现行法下,权利人须先尝试证明实际损失,举证失败后方可转为主张侵权人获利。草案施行后,权利人可直接选择以侵权人获利(800万元)为基础主张赔偿,显著节省诉讼成本。


场景二(合理开支独立):

某企业因商标侵权诉讼支出律师费50万元,另有公证费、调查费共10万元。法院认定的法定赔偿额为200万元。依现行实践,该60万元合理开支通常被纳入法定赔偿数额的考量范围,导致权利人实际可获赔的侵权赔偿金额相应压缩;依草案,合理开支在赔偿数额之外单独计算,法院应在200万元法定赔偿额之外,另行判决被告应承担的合理开支数额,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可获得更充分的覆盖。



【实务建议】

1.在立案之初即评估“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何者对己方更有利、举证更可行,据此制定主张策略;

2.尽早收集侵权人销售记录、平台交易数据、财务账册等证据,为以侵权人获利为基础的主张提供支撑;

3.完整保留维权开支凭证(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翻译费、差旅费等),以便作为合理开支另行主张。


十、“连续三年不使用”免赔抗辩的时间基准明确为“起诉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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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解读】

“连续三年不使用”免赔抗辩制度旨在提升商标资源利用效率、平衡各方利益。现行法规定如果权利人“此前三年”未使用过商标,被控侵权人可以进行免赔抗辩,但“此前”以何时为基准,实践中形成了抗辩提出日、侵权行为发生日、起诉日三种解释路径,裁判尺度不一。


草案第七十五条将“此前三年”明确为“起诉前三年”。只要权利人在起诉前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被控侵权人即可依法主张免赔。这一明确同时封堵了权利人在纠纷发生后临时恢复使用、以此规避免赔后果的路径。


【典型场景】

甲公司持有“晴某”商标,实际上已闲置多年,注册仅为防御性持有。2024年发现乙公司使用了近似标识,遂于2025年6月起诉。由于甲公司在起诉前三年内(即2022年6月至2025年6月)从未实际使用“晴某”商标,乙公司可据此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甲公司即便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成立,亦可能因无法证明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而无法获得赔偿。


【实务建议】

商标权人应定期盘点名下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确有商业价值但暂时未使用的商标,提前制定使用计划,留存使用证据(如产品销售记录、宣传材料等),避免因长期闲置导致维权时遭遇免赔抗辩。


结语

本次修订草案系对商标领域长期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的系统性回应,相较现行法,草案在强化权利保护、规制不当使用、提升行政效率等方面均有显著进步。草案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或有调整。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商标资产的实际状况,对草案可能带来的影响作出前瞻性评估,适时调整商标申请、使用及维权策略,抢占新法施行前的战略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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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拥有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 的诉讼与非诉业务,服务客户涵盖多家世界五百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


张文良律师系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企业商标管理“一级专家”、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一级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法律业务研究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法务委员,太原市食品安全学会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荣登2025年度LegalOne实物先锋45强:知识产权榜单;荣获名律堂【中国法律先锋榜:知识产权系列细分榜单】“实力知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