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前言
在我国现行专利制度框架下,同一专利可由不同主体基于不同事实与理由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进而形成多案并行、程序交织的审查格局。本文结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基本规则、行政审查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裁判,对同一专利被接连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的受理原则、审查文本确定、实体决定作出、程序结案处理等核心要点展开分析,厘清多程序并行时的审查逻辑与实务操作路径。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纠正不当授权、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机制。实践中,专利权人针对多个被诉侵权主体提起侵权诉讼时,各被诉方常相继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此引发针对同一专利的多件无效案件同时审查、程序相互影响的复杂情形。
此类情形不仅涉及受理条件判断,还关乎审查文本统一、实体决定作出方式、程序终结处理等关键问题,同时对创造性判断等实体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有必要结合规范与案例,对同一专利被多次提起无效请求时的审查程序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与阐释。
二、同一专利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需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依据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相关规定,在专利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即便请求人主体相同,只要以不同的事实、证据及理由提出无效主张,均具备启动无效程序的基本条件。这一规则使得同一专利被多次、多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备制度可能性,也成为多案并行审查的前提。
实践中,同一专利接连遭遇无效请求,多发生于专利侵权纠纷场景。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权向多个不同的被诉侵权方分别提起侵权诉讼时,各被诉侵权方为对抗侵权指控、排除权利障碍,通常会相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各请求提起时间较为接近,进而形成多件无效案件同步推进、相互关联的状态。
在受理环节,多个无效宣告请求须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只有当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审查机关才予以受理并启动独立审查程序;若后案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与已审结的在先案件完全相同,则不符合受理条件,以此避免重复审查与程序滥用,保障无效宣告程序的有序运行。
当涉案专利专利经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后最终维持有效时,审查机关通常对每一件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作出独立的审查决定,不因案件结论一致、数量较多而简化或合并处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下面结合未修改权利要求与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两种情形进行说明。
(一)并行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情形中各专利无效决定均维持专利有效
在专利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前提下,若经审查认定专利在限定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合议组需逐案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笔者经历的案件为例,某专利在此前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其权利要求1-6被宣告无效,在权利要求7-23基础上维持有效,后续该专利又接连9次提起无效请求,经审查权利要求7-23仍具备有效性,审查机关遂于同一日针对9件无效请求分别作出9份审查决定,每份决定均明确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7-23基础上维持有效,确保程序正当性与结论统一性。
(二)专利权人在一个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特殊考量
在多件无效案件并行审查过程中,若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件无效程序中主动提出权利要求修改,且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并被审查机关接受,那么该修改行为的效力将及于同一专利项下其他正在审查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此时,其他未以相同证据进行权利要求修改的无效案件,需以该合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文本,审查机关亦会明确告知专利权人可在本案中适用该修改方案,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上述规则已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中明确指出,在涉及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修改,应当视为对原权利要求的放弃,该权利处分行为必然对其他尚未审结的无效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若涉案专利经审查被认定为全部无效,为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升审查效率,审查实践中会针对认定专利全部无效的无效请求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而非对所有已受理无效请求均作出无效决定。具体而言,当针对同一专利的多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已有一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其他尚未审结的同专利无效案件无需再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审查机关直接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以程序性方式终结案件审理。
在笔者去年代理的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同一专利接连先后被提起4次无效宣告请求,该4件无效宣告请求被分配至同一合议组,合议组谨慎起见针对4件无效宣告请求分别进行仔细审理、并进行了听证。听证之后,针对第3件无效请求做出了《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其中指出: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本案审理终结;无效宣告请求人可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费的退款请求;若在先无效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请求人可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从程序效力层面来看,此类结案通知书仅产生程序终结的效果,不涉及专利有效性的实体评判,相关文书亦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中公开。
此种处理方式既有效避免了重复审查带来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又未损害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合法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从法理逻辑而言,若多件无效请求均能得出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分别作出实体决定与以在先决定终结后续程序,最终实体效果完全一致;而在同一无效请求中包含多项无效请求理由的情形下,审查机关亦仅以一份决定作出结论,二者审查逻辑内在统一。
在(2025)最高法知行终959号案件中,法院查明,自2015年至该案判决作出之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针对涉案专利先后受理十项无效宣告请求,并作出九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基于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尺度:在对专利创造性进行审查判断时,不得仅凭技术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而应重点审查并对比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三个核心维度的区别与关联。即便专利与现有技术依托同一技术原理,但若二者针对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且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亦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可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时,不得轻易以“容易想到”“易于获得”等模糊理由否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该裁判观点充分考量了专利反复被挑战无效的实践场景,强调对在先维持有效决定的尊重与权利稳定性的维护,既规范了创造性判断的标准,又平衡了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与司法裁判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同一专利被接连提起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无效程序中较为常见的复杂情形,涉及程序规则与实体标准的双重适用。在程序层面,需恪守一事不再理的受理原则,统一多案审查文本,分别作出实体决定或程序结案处理,兼顾程序正当与行政效率;在实体层面,针对专利反复被提起无效的情形,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审慎审查创造性,避免简单化、粗放式判断。唯有规范适用程序规则、精准把握实体标准,才能充分发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制度的功能,维护专利权的合法稳定与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

张银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电子学系,拥有2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具有专利代理师及律师双重资格。张银英律师专注于高科技企业的法律服务,多次参与通信领域、半导体领域、高端装备指导领域、材料领域的专利诉讼和商业秘密诉讼,并取得关键胜诉。张律师参与了技术增资、技术合同、IP尽职调查、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分析工作、FTO分析工作、专利复审、专利检索、专利布局、专利申请等多项非诉法律服务。
张银英律师代理多起知识产权案例入选过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世界知识产权周公开庭审。凭借专业的技术背景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根据技术案件的实际案件情况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在专利案件中高效分析核心技术特征、并找准案件关键点;同时可为科技企业进行专利深度挖掘,还可指导企业根据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专利布局,提升知识产权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