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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六一特辑丨夫妻财产申报视角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之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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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抚养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的未成年人抚养优先考量情形在具体案件里如何兼顾考量,及抚养权判定后如何有效监督父母双方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相互协助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监护职责尚待观察,本文试着结合近几年的实务现状探讨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出发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可行性。

关键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抚养条件、抚养意愿、抚养方式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实务问题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司法实务现下多从父母权利出发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就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笔者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检索了2025年的相关判决,部分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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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裁判数据显示了两个问题:父母权利本位,虽然裁判论理部分都表述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但对抚养权的判定几乎均是从父母双方主张出发,判决呈现出的效果是背离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立法理念的,不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仅停留在抚养费支付上,仅有少数判决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进行全面处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对家庭监护履职监督不足,对于父母在分居、离婚诉讼期间怠于履行抚养监护职责,不当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及推卸履行抚养监护职责,抚养监护权利受阻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情形缺乏查证与处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版权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此规定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对于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司法监督与修正的理念体现,但现阶段实务中少有落实,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让位于父母的离婚权利处置。


(二)抚养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权利本位应为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司法实务和个案家庭中所应呈现的效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受保护权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双方仍需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职责”,要实现此点,至少需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父母离婚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即父母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前至离婚审判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状态,包括日常生活起居是由谁负责、现下学习教育状况、与父母互动交流情况等;

父母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利及义务的主、客观条件,之所以要反复强调权利本位问题,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诉争中多数是被用作议价筹码或条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用来辅助解决父母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及离婚话语权等父母权利争执,若要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损,则需对“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主、客观层面的考量,包括抚养意愿及抚养条件等相关因素,比如抚养权是其独立诉求,还是附属诉求,抚养权的争夺或让渡是从未成年子女需求出发还是从双方权利处置出发等。

父母离婚后的抚养监护职责协助履行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应停留在判决论述上,还需在个案情境及判决执行的社会效果层面进一步观察,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判决所应实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效果在具体生活情境里可解释为”父母双方离婚后均能有效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抚养权判定需要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及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教育参与及保护等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这三点均是从未成年子女现下生活状态及长远身心发展需求出发,其核心在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兜底保障,换言之,抚养权司法裁判的本质应在于通过司法保护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家庭监护不足、不当、不法情形的监督与修正,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联动在个案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夫妻财产申报视角下父母双方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主、客观条件的监测、评估


(一)夫妻财产申报之下父母双方的利益争夺更为聚焦


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落实夫妻财产申报,笔者在陕西辖区内代理的离婚案件也都在逐步落实夫妻财产申报,就目前的实务观察而言,夫妻财产申报在离婚纠纷中呈现两个趋势:一是离婚双方名下财产的全面核查,夫妻财产申报与法院调查令是联动适用,借助法院调查令,双方名下资产几乎可以全面查询,尤其是资金账户的交易明细;二是利益争夺及诉求更为聚焦,在夫妻财产申报之前,通过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来谋划夫妻财产利益及相关离婚利益是常态化操作,夫妻财产申报让夫妻财产及己方可得利益得以公开、透明,一方或双方的经济诉求逐渐围绕交易明细相关账目展开,通过账目核查来审查一方对于夫妻义务、家庭责任的履行几乎是常规操作,在此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争夺也逐渐向抚养费议价转变。


(二)夫妻财产申报之下父母双方的抚养主、客观条件的数据评估与监测


笔者曾调侃夫妻财产申报运行至今,离婚财产分割已演变为家庭账目审计,对于一方大额交易的正当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需结合生活实际及经营状态进行全面解释,与此同时,笔者在做家庭账目审计时习惯结合原、被告的诉求做进一步梳理,尤其是面对双方对家庭责任承担及子女抚养争夺的争议时,客观的数据统计能辅助还原部分信息,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抚养主、客观条件,可从以下三个要素分别统计:

抚养条件,包括收入水平、收入构成及个人资产等经济相关要素,简言之,一方的抚养条件实为能够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的生活保障,而收入、收入构成及收入变化趋势不仅是现下经济条件的呈现,还包含一方可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成长模板、社会观察视角、社交往来资源等相关家庭保障。

抚养意愿,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攻击对方怠于履行家庭职责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职责争端里,个人在家庭里花费的时间、在子女的生活参与时间及子女的资金投入额度均可通过客观数据呈现,笔者在两起案件里分别从对方当事人的外出消费时间及频次、上下班离家归家时间对在家停留时间做了数据呈现,同时,对其消费支出中家用及未成年子女的支出项目与额度进行统计,从统计数据向法庭展示了婚后双方对于家庭责任承担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参与程度的情况。统计数据展示出的诉争双方在离婚诉争前个人时间支配及消费数据可进一步判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抚养意愿,如果诉争前从未有效参与家庭责任承担及子女抚养,那么离婚后几乎很难有效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职责,离婚时的抚养诉求也未必是从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出发。

抚养方式,此点可从三个层面来进行观察:一是个人离婚前有无实质参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从前述抚养条件、抚养意愿相关统计数据均可观测,离婚后能否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比如(2025)鲁0481民初12483号判决,法院从双方的工作性质判定一方的工作时间灵活照顾未成年子女更为适宜,二是离婚前后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员参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笔者代理的经济优势方几乎都是上下两代、甚至三代共同参与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中,从幼儿的发展需求来说,成长环境的多样性更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还是回归统计数据,家庭共同抚养的案件里,祖父母乃至其他亲属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参与程度都可以通过家庭消费及账目往来数据呈现,三是离婚后对于对方参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协助程度,此点从夫妻经济往来及资产调度习惯可做观察,笔者代理的一期案件里,被告婚后收到原告转账即转出,交易支出里均是其个人及亲属相关支出,未见家庭支出与子女支出,对配偶的防范及家庭责任的回避可以用来预测离婚后的互动配合度及友善度。

以上,夫妻财产申报的功能不仅在于查明夫妻财产情况,还可以关联查证婚后家庭责任承担、夫妻感情亲疏及子女抚养教育承担等相关情况,而经济利益关联的身份利益及安全利益保障也可通过客观数据进行核查与判定,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里,夫妻财产申报所披露的客观数据可作为抚养参照要素进行考量,以便在个案情境里切实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三、未成年子女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抚养纠纷中的适用一是需要落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与保护,二是需要从国家监护视角对家庭监护履职不足、不当、不法的情形予以监督、修正。笔者在执行困境儿童救助与服务的相关公益项目及离婚纠纷个案代理时发现,困境儿童及成人婚姻困境几乎都可以追溯到背后家庭,而家庭监护履职不足、不当、不法所能引发的不仅仅是个案家庭上下数代人的生存、发展困境,也是现今社会层面青少年抑郁、自伤自残、中青年人不婚不育躺平过活的根源之一,故,从当下社会发展层面来看引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是必要的,从国家监护视角督促家庭监护的有序、有效开展,从未成年人保护视角落实家庭监护职责,或有可能对当下的婚姻家庭演变及家风家教建设有所改善。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的”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事项“亦是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所需核查内容。

笔者注意到2024年11月18日,北京市民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包括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情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情况评估主要评估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监护意见等情况。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主要评估监护人的监护意愿、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处理家庭关系能力、安全保护能力等情况。”

笔者主张的夫妻财产申报之下对父母双方 的抚养主、客观条件的数据评估与监测与此规定的理念一致,核心在于从监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监护能力展开评估,因陕西地区尚无类似规定,笔者仅是在个案代理中借助夫妻财产申报进行数据统计与展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联动视角来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确有必要,相关考量要素如下:

适用情形,因家庭监护履职不足、不当引发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经家庭教育指导仍无有效改善的;因家庭监护履职不足、不当引发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监护人妨碍阻挠矫正教育或放任不管的;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父母均怠于或抢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未成年人相关的抚养、探望、收养、身份认定等相关案件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评估的;

委托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时对于家庭监护履职不足、不当、不法的可委托相关组织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评估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等具备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条件的部门及具备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就本文讨论的抚养纠纷中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人民法院可借助家事调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开展,核心目标在于借助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引发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及共同行动,推动未成年人友好社区、社群的形成,从国家监护视角引导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合法、有效开展。


四、结语


综上,就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而言,重点在于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的共识形成及行动落实,在司法审判程序,尤其是家事纠纷里,要反复观察、监测该原则适用的原因在于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从司法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认识可能是当下最有效的路径,在家事个案代理中,笔者试着借助现有制度推动该原则适用,从宏观及法律效果层面来看,该原则的适用还需借助更多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推进,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是一大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