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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丨融资租赁法律咨询(二十五)--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海商法》的适用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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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海商法》、《合同法》、《仲裁法》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点,国际因素居主体,而本土元素几乎没有,尤其《海商法》。

笔者不是海商法专家,但《海商法》这次修订太过瞩目,引起融资租赁业界,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高度关注。船舶融资租赁在海商法体系中,只是一个犄角旮旯。而且在本次《海商法》修订中,也没有被实质性触及到。笔者仅从融资租赁视角,解读修订后《海商法》中,涉及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海商法》中首次出现船舶融资租赁概念


修订后的《海商法》第八条新增第二款:“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融资租赁船舶”。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首次出现“船舶融资租赁”这个概念,标志着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正式接纳“船舶融资租赁”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其后的修订中,对“船舶融资租赁”做出详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船舶融资租赁”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做出了重要铺垫。

从《海商法》第八条第二款内容来看,并没有创新性规定,只是归纳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篇章的主要条款内容。因此,该条款在船舶融资租赁实务中,实用意义并不大。


二、《海商法》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


修订后的《海商法》除了第八条第二款外,并没有专门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章节。但如果联系《海商法》第六章租船合同的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的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推导出该第四节条文,是可以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

《海商法》第六章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整节条文从字面看,其是适用于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条文。但在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最后一条,即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 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此处所指“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其实就是指或者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使用“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这种表述方式,其外延要更比使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种表述方式,涵盖范围更宽泛。以确保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也能够被涵盖在现行《海商法》规制范围之内。

因此《海商法》第六章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整节条文,既适用于船舶经营租赁合同,也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原本两者在合同条款上,就非常相似。使两者产生本质区别的,也只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比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多了一个船舶租购条款。正是这个租购条款,将整个融资交易中船舶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从出租人转移给了承租人。


三、《海商法》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有关《海商法》第六章租船合同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整节条文,在法律适用上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该章节条文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均为任意性规范,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排除适用。

在《海商法》第六章租船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的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规定, 仅在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种条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极其罕见,它将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条款,整节限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自由作出不同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真的在合同中这样做,那么等同于《海商法》中就几乎没有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了,交易完全自由没有任何硬性约束。


四、《海商法》与《民法典》的如何协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主要法律规定都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二分篇典型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船舶融资租赁而言,《民法典》是一般法;《海商法》属于特别法。《海商法》要优先得到适用,《民法典》作为补充、兜底,这当没有争议。

《民法典》中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仅少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外,其余为强制性规范。而《海商法》第六章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整节条文,均为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排除适用《海商法》,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还要受到《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二分篇典型合同第十五章的约束?

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民法典》作为一般法,礼让《海商法》优先适用。但《海商法》自动放弃优先适用,那么《民法典》的强制性规范就要行使权力,来填补权力真空了。


五、结论


当事人所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如果没有与《海商法》不同的约定,那么优先适用《海商法》;如果当事人作出与《海商法》不同的约定,那么虽然可以排除《海商法》的适用,但仍须遵守《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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