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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涉外丨跨境法眼:Cross-Border Insights(3)——香港陈嘉信法官司法抄袭事件

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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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陈嘉信因多次司法抄袭,提早退休事件,引发法律界和公众的巨大震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普通法系重要成员,其判例甚至被英国法院研读、引用。因此该事件对香港司法机构的公信力造成国际影响。


一、陈嘉信法官的法律背景

陈法官毕业于香港大学,1997 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并开始私人执业。主要擅长复杂的民商事诉讼、财产与信托争议。2013 年被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2017 年升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2019 年获得正式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主要负责处理高等法院原讼庭的高涉案金额民商事案件。其具备极其扎实的民法与诉讼实务经验,是香港本地培养的普通法专业精英。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是普通法系名副其实的“智力上限”。陈法官能通过遴选委员会(JOEC)极其严苛的同行审查,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当无瑕疵。


二、对“司法懒惰”路径的依赖

陈法官在撰写判词时,大量、原封不动地照抄原告或被告大律师提交的案情摘要,甚至连错别字或语法错误都照单全收,而缺乏自己独立的法理分析与裁决推理。在普通法对抗制下,双方顶级大律师提交的案情摘要通常逻辑严密、法条引用极其详尽。陈法官选择直接“粘贴复制”胜诉方的文章,极大地缩短判词撰写时间。

司法抄袭系在上诉程序中被发现和认定。2023年6月,陈法官被第一次被公开诫勉。在一起上诉案件中,上诉庭发现判词有超过 98% 的内容完全抄袭原告大律师书面陈词,导致上诉庭重审此案。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与高院首席法官对其给予了严肃诫勉,并暂停处理任何新案件。随即启动对陈法官审理所有案件的“系统性审查”。调查发现他在受诫勉之前以及处理其他案件时,依然存在多次严重依赖大律师陈词的情况。上诉庭不得不接连撤销其多份判决,指令重审。


三、不是立案惩戒或罢免,而是提前退休?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 89 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判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行为不检”通常指的是司法腐败、收受贿赂、犯严重刑事罪行、或公然违背司法中立。“抄袭”本质上是极其严重的工作失职与职业道德欠佳,没有证据表明他收受了贿赂或主观恶意歪曲法律。通过《基本法》89 条启动宪政罢免程序,耗时极长,且法律门槛就存在争议。

另外,普通法系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的失误,不能通过民事索赔或行政扣薪来处罚,这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审判时因担心个人经济利益受损而不敢独立裁决。

香港司法机构采取了最高效、务实的处理:先停止其审理新案件,再将其剥离法官队伍。有效避免其继续出具存在缺陷的判决,从而防止引发更多的司法上诉与重审成本。如此提早结束法官生涯、在整个普通法系名誉扫地、多宗判决被上诉庭撤销,对陈法官来说,就已经是一次毁灭性的惩罚了。该事件,也证明了香港上诉纠错机制的有效性。上诉庭没有因为自己法院的判决,就互相掩盖,而是撤销原判并予以公开批评。


四、 制度层面现状

通过相关资料了解到,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被公认为是“最折磨人”的岗位,甚至比上诉庭还要辛苦。上诉庭只审法律观点,事实已经厘清;而原讼庭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并存。原讼庭民商事案件极多极复杂。部分案件涉及数千页证据和几十页的法律争辩。一个复杂商业巨额索赔案,可能会涉及几十箱证据、开庭 30 天、判词写半年的工作量。

普通法讲究“判词必须回应双方所有的核心争点”。一份合格的高院民事判词,通常需要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从事实认定、证人可信度分析到法理推演,全部要法官亲力亲为。司法助理主要负责做法律检索,判词撰写被视为法官不可剥夺的司法职责,必须亲自下笔。

香港虽然没有内地《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的硬性法定审限。但司法机构制定有行政绩效目标。庭审结束后,押后宣判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极度复杂的商事或信托案件,极限也是6个月。超过3个月未交判词的案件,就会被列入黑名单报送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司法延误即拒绝司法”。判决拖太久上诉庭可能会认为:由于法官拖延时间过长,其对庭审时证人举止、口供细节的记忆已经不可靠,进而直接认定该判决存在程序不公,指令撤销重审。

香港顶尖资深大律师,年收入通常超千万,自由挑选案件和选择休假;高等法院专任法官,属于固定公务员薪酬,被行政排期倒逼,积案如山,按时交判词,完全靠“司法奉献精神”来支撑。因此香港司法机构近年来在招募顶尖资深大律师全职加入法官队伍时,屡屡面临“人才荒”。由于香港高院原讼庭法官的空缺率长期居高不下,在岗法官承担超负荷案件量。陈法官现年已六十四岁,但这也不构成高压案件下职业操守失范的正当理由。


五、结语

本文在此不便对国内其他法域司法活动,发表观点。面对一个公众事件,要整体了解相关信息,捋清事件的因果原由,来龙去脉,避免被各种信息误导。客观、理性、全面看待此次香港司法机构历史上罕见的司法抄袭事件,是法律人必备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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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遵义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20年。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融资租赁企业法务合规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非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ship);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员、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