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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夫妇及某某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出借方王某产生债务争议。原审中,王某依据形式完备的《还款协议》取得一审、二审胜诉判决,法院判令张三夫妇偿还本息合计6525万元,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委托人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企业陷入停摆的严峻局面。常规上诉、依申请再审途径已穷尽,委托人在困局中委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尹晓飞律师,寻求再审救济。
再审审理期间,恒都尹晓飞律师围绕本金真实性、还款有效性与担保责任边界三个维度,提交了详实的事实与法律论证。
1. 借款本金:140万元现金借款缺乏交付证据,依法不予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2734万元,其中包含一笔140万元的现金支付。恒都尹晓飞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出借人王某仅提供借条,未能提交对应的银行取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或合理的大额现金交付习惯说明。内蒙古高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该140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相应本息从债务总额中剔除。
2. 还款事实:1036万余元转账被依法认定为有效还款
原审中,委托人张三曾向王某配偶账户转账1036万余元,但王某否认该款项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称其系偿还其他债务。恒都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原始银行流水、梳理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多次对王某配偶账户进行还款),证明该笔转账实为偿还本案借款。再审判决推翻原审认定,将该1036万余元全额计入已还本金,大幅核减了剩余债务基数。
3. 担保责任:一人公司越权担保问题获得充分论述
原审判令某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尹晓飞律师在再审中重点分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以及债权人的善意审查义务。尽管再审法院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仍判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团队对一人公司治理特殊性及担保效力的深入剖析,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专业参考。
04改判结果
2026年5月7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24)内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案是通过高级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次再审)、实现生效判决全面改判的典型实例,充分体现了审判监督制度在纠正事实认定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实际效能。同时,本案在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还款事实认定标准以及一人公司担保效力等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尹晓飞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学士,全日制)和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全日制),现任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保定仲裁委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智库专家。
尹晓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7年,原就职于公安部某业务局体系内19年,并曾为中央军委注册的军队律师,具有丰富的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行政机关、央国企集团公司、北京市区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工作经验。法律服务业绩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移民管理局、光大银行、中国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光大云缴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辽宁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港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公司、北京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学城城市大脑有限公司、平谷供热公司、北京东方凤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西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治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信利商贸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