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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清亮律师、黄诗林律师代理宁波市挪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挪客公司”),就戴卡特隆有限公司(DECATHLON,以下简称“戴卡特隆公司”)第201910986939.2号“包括两个伞式结构的可折叠帐篷”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该专利此前已经无效程序维持有效的情况下,恒都律师团队以新证据突破“一事不再理”的程序障碍,以本质结构属性论证技术领域同一性,并以新引入的双面伞证据填补在先决定的创造性评述缺口。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请求人的代理意见,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01案情回溯:在先无效维持有效,客户同类产品面临专利威胁
戴卡特隆公司是第201910986939.2号、名称为“包括两个伞式结构的可折叠帐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0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8年10月17日,于2022年5月31日获得授权公告,其技术方案涉及两个无桅杆伞式结构通过多段铰接肋连接、实现帐篷展开与折叠的结构设计。该专利与挪客公司的同类户外产品构成潜在威胁。更不利的是,本专利此前已经历过一次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73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有效。这意味着,挪客公司若再次提起无效请求,不仅要以同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组织创造性评述,还要面对专利权人基于在先决定提出的“一事不再理”抗辩。2025年7月1日,挪客公司委托恒都律师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8月22日受理本案,并于2026年3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02争议焦点:程序门槛与技术对比的双重较量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也是合议组审查的重点:
“一事不再理”:在先决定已评述证据4与双面伞证据的结合,本次请求是否应予受理
专利权人主张,第587300号在先决定已涉及以证据4(US20160074268A1,一种可扩展、可折叠的围护装置)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双面伞类证据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本次请求引入的证据3(CN1029078C,两截式双面伞)与在先决定中的双面伞证据在技术方案上基本相同,故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对证据4与证据3的组合方式进行审理。请求人则认为,在先决定并未将证据3纳入审理范围,且在先决定正是在认定证据4未公开“第一肋及其相关结构”、其他多伞结构证据亦未涉及该特征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的,本次请求以新证据3论证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不属于以同样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请求。
技术领域:分类号标注为医疗用途的证据4,能否作为帐篷领域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的分类号属于E04H 15/00(一般的帐篷或天幕)项下,而证据4的分类号为A61G 10/00(用于医学目的的治疗室)等医疗领域分类号,其说明书亦重点强调医疗细分用途,并未明确记载用于“帐篷”。专利权人据此主张证据4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不应作为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结合动机:展开机制不同的双面伞结构能否与证据4结合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展开机制与证据4不同,证据3的中柱桅杆不能省略,与证据4的无桅杆帐篷结构存在冲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二者结合;且证据3并未公开短伞骨及其连接处的具体结构,无法给出本专利“第一肋”的技术启示。
创造性评述:证据3是否给出“第一肋”的技术启示
在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的关键,正在于认定现有技术未公开或未涉及权利要求1中“第一肋及其相关结构”(即连接两个伞式结构、由两段肋部和铰接件组成的多段铰接肋)。证据3公开的两截式双面伞中,两个伞式结构之间设有二组稍短的伞骨,其远端通过可绕螺丝转动的结构铰接连接,并配有限制撑张距离的胶带扣合结构——该“中间伞骨”能否认定为给出了两个伞式结构通过远端伞式铰接肋连接两个空间的技术启示,成为本案创造性评述的核心。
03恒都策略:以复合策略破解“程序障碍+技术壁垒”
接受委托后,恒都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本专利技术方案及第587300号在先决定的认定逻辑,确立了“以新证据突破‘一事不再理’程序障碍、以本质结构属性论证技术领域同一性、以新证据3填补创造性评述缺口”的复合策略:
在程序层面,团队逐句研读在先决定的认定思路,精准锁定其在先决定未将证据3纳入审理范围、且维持专利有效的理由恰恰在于其他多伞结构证据均未涉及“第一肋”技术特征这两点,论证本次请求并非以同样理由和证据重复提出,为合议组审理本次请求扫清程序障碍。
在证据层面,团队围绕“第一肋”这一在先决定留下的评述缺口重新组织检索与证据组合,引入证据3两截式双面伞专利,系统梳理其短伞骨多段铰接、远端铰接连接及胶带扣合限位结构与本专利第一肋的对应关系,构建完整的特征比对与技术启示论证链条。
在法律层面,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技术领域不同”抗辩,团队从产品的本质结构和核心属性出发,结合证据4说明书文字与附图,论证其本质上是支撑于地面、覆以罩盖、遮蔽外界影响的帐篷类结构,医疗用途仅属应用领域的细分,不改变其技术领域属性;分类号不同不代表技术领域不同,也不代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检索到相关文献。
在审理过程中,团队通过书面意见陈述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合议组关切充分发表意见,双方就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完整的交锋与质证。
04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决定: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2026年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30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第4W120428号),并于2026年6月3日发文。合议组认定,本次无效请求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据4本质上属于帐篷技术领域,证据3给出了两个伞式结构通过远端伞式铰接肋连接两个空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4亦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决定:
宣告201910986939.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明确指出: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的判断,是以产品的本质结构和核心属性为准,分类号不同不代表技术领域不同或是没有动机寻找到相关分类号的文献作为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
05案件启示
本案是在在先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的背景下,再次挑战成功的案例,对专利权人评估专利稳定性、对无效请求人组织证据和理由,均有参考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在先决定维持有效,不等于专利“高枕无忧”。 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仅意味着当次请求的证据和理由不成立。无论是专利权人评估专利稳定性,还是竞争对手评估风险,都应认识到:随着新证据的出现,专利仍可能再次面临无效挑战。
“一事不再理”有明确边界,新证据是再次启动无效程序的关键。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再次提起无效,必须确保新证据未被在先决定审理、新理由未获在先决定认定,二者缺一不可。
跨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非当然不可用。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领域是否相同以产品的本质结构和核心属性为准,IPC分类号不同、文献侧重其他细分用途,均不当然排除其作为相同领域现有技术的资格。检索和评估现有技术时不宜以分类号自我设限。
创造性评述的胜负手,往往在于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已公开大部分特征的案件,应集中火力论证区别特征是否被其他证据公开或给出结合启示,形成“特征比对—区别确定—技术启示”的完整论证链条,而非泛泛主张“容易想到”。
证据译文与真实性等基础问题不可忽视。 涉外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证据的公开性与公开时间,是无效程序中合议组采信证据的前提,应在提交和口审环节逐一落实,避免因基础瑕疵影响整体证据组合。
律师介绍
王清亮 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王清亮律师,毕业于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电子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六年以上。曾在总参某研究所、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单位的技术部门任职,具有20余年技术研发经验,曾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件。王清亮律师作为资深专利代理师,擅长计算机软件、通讯、机械等领域的专利法律事务,业务领域主要涉及专利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保护,曾代理多起专利无效及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代理专利无效行政再审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代理多起在民事侵权诉讼不利局面下成功无效对方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并获二审改判的案件,为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集团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以上信息来自恒都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资料)
黄诗林 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诗林律师,毕业于北京建筑大学交通工程专业,曾于日本广岛大学交流,拥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证,工作语言为中文、日语、英文。黄诗林律师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以及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国内外专利代理经验,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松下公司、丰田汽车、岛津公司、海尔电器、中航商用航空发动机公司等,承办机械和化学领域各类专利案件百余件,擅长以检索分析为核心的专利和商标业务,曾为岛津公司色谱仪专利行政诉讼获得胜诉,并为松下公司电熨斗产品提出竞品专利无效宣告并获支持。(以上信息来自恒都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