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引言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金利率,笔者一直认为其是财务问题,非法律所关注之点。然而笔者曾主持调解的一起诉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启发将其纳入法律范畴看待。
该起案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只载明租金金额,并没有披露租金的计算利率。出租人以承租人租金逾期,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对此不置可否,只是在不停抱怨,声称利息太高,不公平。作为调解员起初并未在意,因为利息一般不在法律审查范围之内。但为了能够深入推进调解,笔者简单比对了一下,其实质性融资金额仅5万余元,而实质性租金总额却达到了8万余元。直觉告诉笔者利息确实挺高,但一时又无法具体量化。笔者利用调解间隙详细测算,结果实际的租金年利率达到了39%,超过了金融监管部门24%的监管要求。于是笔者将调解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与出租人沟通租金利率的问题上。笔者对该案件印象极深刻,因为这是笔者见过的最高的租金利率。
一、租金利率相关概念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金利率,一般认为其就是财务问题,并不是法律术语,但是这个财务术语却与相关法律概念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该条规定中的“合理利润”一语,指是就是融资利息。该融资利息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融资利率,就是租金利率。
利润是否合理,属于法律问题;租金利率的高低,属于财务问题。认定利润是否合理,需要依据租金利率的高低来进行判断。
二、利率条款
租金利率作为财务概念,是否需要载入融资租赁合同之中呢;或者说,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要载明利率具体是多少?笔者以为,这个问题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法律无强制性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普遍存在,司空见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该条款,可以说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必备条款的列举,其中没有要求必须载明租金利率,或者租金计算依据。
上述规定中, “租金构成”这个概念,可能会产生争议。但“租金构成”并不是指租金依据多少利率计算出来,而应当理解为租金总共多少期,具体每一期金额是多少,由此得出租金总额多少。因为这涉及后续合同履行的问题,要非常明确具体
三、推算基数
租金利率,与融资金额、每期租金金额、租金期数,紧密相关,相互影响。作为出租人是首先确定租金利率、融资金额、租金期数,最后计算出每期租金金额的。如果出租人不披露租金利率,承租人要知道利率,只能用融资金额、每期租金金额、租金期数进行倒推计算。
(一)融资金额
融资金额,指实际融资金额,不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两者有时会相等,但多数情况不相等。租赁物的购买价格,扣减首付款项和留购价格后,就是融资金额,俗称“借款本金”。
融资金额=租赁物的购买价格-首付款项-留购价格
如果租赁物为新品采购,一般为其增值税发票载明金额;如果租赁物为非新品,则以起租时的价值评估报告或者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
首付款项,包括首付款,以及在起租日及之前承租人需要支付给出租人的首期租金、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各种款项之和。特别强调,保证金不属于首付款项,它用于履约担保,一般抵扣末期租金。
(二)租金期数
租赁期间,分成若干相等间隔,如月、季、半年、年,以得出租金期数。如租金每月一期,推算出的是月利率,再转换成年利率;每季一期,推算出的是季利率;每年一期,推算出的才是年利率。最常见的是情形是租金每月一期。本文以下均以月付租金举例。
(三)每期租金
通常出租人会出具一张租金支付明细,便于承租人履约使用。其会详细列明每期租金具体金额。但有一种罕见情况是,在每期租金基础上,要加上每期的变相租金。所谓变相租金,虽然名称不是租金,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其具有租金性质的每期同租金一同支付的款项。
每期租金=名义租金+变相租金
每期租金,分等额租金和非等额租金两种情况。两者推算利率的方法和复杂程度不同。每期支付,必须在期末支付,才认可为本期租金;期初支付,算作上期租金;首付租金,算作首付款。
四、利率推算
笔者简单展示一下,租金利率推算的基本原理。分等额租金和非等额租金两种情况:
(一)等额租金
使用年金现值系数,求出租金利率。具体使用Excel公式=RATE(租金基数,每期租金,融资金额),即可直接一步求出租金利率。虽然有些租金表显示是等额租金,但经过调整之后,租金变成了不等额。因此,实践中真正的等额租金很罕见,比如,末期租金被保证金不完全抵扣;末期租金,加留购价,都会导致原本的等额租金,变成不等额租金。
(二)非等额租金
使用复利现值系数,求出租金利率。具体假设租金利率为,使用Excel公式=PV(租金利率,租金基数,,每期租金金额)列出方程式,得出每一期租金的现值。把每一期现值相加,总和等于融资金额。通过插值法,多次变更i值,直到每期现值正好等于融资金额,此时的利率,即为租金利率。由于需要多次插值测试,比较耗时费力。
五、金融监管与司法审查
这里以开篇所举案例为例,租金年利率达到了39%,超过了金融监管部门24%的监管要求。原则上,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出租人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对租金金额进行调整,将租金利率至少调整至24%以内。但实践当中,鲜有这种案例出现。
一方面大部分承租人,并不了解金融监管标准。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行业的实际监管机构和有权处罚机构相分离。承租人不具备租金利率的推算技能,在出租人不披露的情况,根本不知道租金利率为多少。
人民法院的困难在于,推算出租金利率后,将利率调整至多少为合理。理论上,融资租赁的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低于24%的监管标准。这中间幅度,如何掌握没有法律依据。更为关键的是,无论推算利率,还是根据新确定利率调整租金,都涉及到复杂的财务计算,这超出法官的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
结语
尽管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金利率,是财务问题,但法律实务中,又不得不关注利率。不关注租金利率,就无法确定利润的合理性,而这又属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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