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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 | 新规落地重塑商业秘密保护格局,企业合规建设迎全新要求——解读《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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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更清晰:商业秘密认定“三性”标准具象化,消除实务争议


商业秘密的认定是保护与维权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围绕“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认定分歧,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难点。本次《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精细化界定,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落地、可举证的具体标准,有效解决了实务中的认定难题。

在秘密性方面,《规定》明确其核心为“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列举了五种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同时特别规定“对公开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要求的仍受保护”。这一规定厘清了“公开信息”与“衍生秘密信息”的边界,避免了侵权方以信息部分公开为由规避责任,也为企业通过二次研发形成新的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

价值性的界定则突破了传统“现实实用性”的限制,将“潜在价值”纳入保护范畴,明确阶段性成果、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只要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商业利益,即具备商业价值。这一调整贴合创新型企业的研发实际,尤其对科技企业而言,研发过程中的未成熟成果和失败数据同样是投入大量成本的智力成果,新规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填补了此前的法律保护空白。

保密性作为商业秘密认定的关键,《规定》摒弃了“万无一失”的严苛要求,强调“与商业秘密性质、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并列举了八大具体情形,涵盖了合同约定、制度建设、物理隔离、技术防护、离职管理等全场景。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特别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数字时代的新场景,明确了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的合法性,为企业在灵活办公模式下的保密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规定》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作出了详细列举,将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数字时代的核心技术信息,以及客户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经营信息纳入保护,回应了数字经济下商业秘密的类型拓展需求,让企业的核心资产保护有法可依。


二、边界更明确:侵权行为类型全覆盖,精准打击新型侵权行为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维权结果。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随着数字化办公的普及,电子侵入、远程窃取、第三方恶意协助等新型侵权行为频发,而原有规定对侵权行为的界定较为笼统,导致执法和司法中难以精准定性。本次《规定》对侵权行为作出了系统性梳理,既涵盖了传统侵权行为,也针对新型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制,实现了侵权行为类型的全覆盖。

首先,《规定》明确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五大情形,重点规制了数字时代的电子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进入权利人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云盘,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以及擅自将商业秘密传输至非权利人控制的网络存储设备等,将实务中常见的“线上窃取”行为正式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让此类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依据。

其次,《规定》细化了披露、使用侵权的内涵,明确“披露”包括向第三人泄露和公之于众两种情形,“使用”不仅包括直接使用,还包括对商业秘密修改、改进后使用,以及根据商业秘密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从根本上封堵了侵权方通过“改造商业秘密”规避责任的漏洞。

再者,《规定》强化了保密义务的法定性,明确即便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商业道德,或权利人通过规章制度提出保密要求的,相关主体仍负有保密义务,这一规定针对实务中常见的“无书面协议即无保密义务”的抗辩理由,强化了员工、前员工、合作方等主体的保密责任,尤其对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了严格要求。


此外,《规定》首次明确了教唆、引诱、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包括物质奖励、职位许诺诱导他人侵权,为侵权方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等,将侵权行为的追责范围延伸至“帮助者”和“教唆者”,同时明确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权行为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亦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大幅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有效打击了实务中常见的“第三方恶意受让、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五种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如独立研发、对公开产品拆卸测绘分析、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和公开信息开展工作等,划清了“合法竞争”与“侵权行为”的边界,避免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过度扩张,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保护更有力:行政保护体系升级,执法与处罚尺度大幅强化


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路径,本次《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体系作出了全面升级,从管辖分工、举报举证、执法措施到处罚尺度,均作出了精细化规定,让行政保护的可操作性大幅提升,为权利人提供了更高效、更有力的维权渠道。

在管辖分工上,《规定》明确国家市监总局统筹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作,技术秘密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监部门管辖,同时允许经总局同意后,由具备执法能力的县级市监部门管辖,这一规定兼顾了技术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基层执法的便捷性,提升了执法效率。

在举报举证方面,《规定》明确了权利人举报时需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和侵权具体线索,既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门槛,也避免了恶意举报行为。同时,新规确立了“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即有证据证明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侵权人有接触条件的,推定构成侵权,除非侵权人能证明信息系合法获得,这一规则与司法实践接轨,大幅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维权成功率。

在执法措施上,《规定》赋予市监部门更全面的调查权限,包括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同时明确了执法措施的审批程序,在强化执法力度的同时,规范了执法行为,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在处罚尺度上,《规定》大幅提高了侵权行为的罚款额度,明确一般侵权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要求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直至商业秘密不再受保护为止,包括返还、销毁商业秘密载体,销毁侵权产品等。此外,新规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危害国家利益、二年内再次侵权等,让重罚有了明确标准,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震慑。同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实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


四、要求更具体:企业商业秘密合规建设迎全新挑战与要求


《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制,更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的全面要求。从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来看,多数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根源在于企业自身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措施不到位,导致维权时因无法证明“保密性”而败诉。本次《规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提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要求,企业需结合新规尽快完善自身保护体系,筑牢商业秘密“护城河”。

第一,建立全流程的保密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接触人员的保密义务、保密措施的具体要求等,并通过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让员工、合作方等相关主体知晓保密义务,留存相关证据。

第二,完善合同层面的保密约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买卖合同、合作合同等各类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通过规章制度、书面通知等方式,向相关主体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确保保密义务的法定性和可举证性。

第三,强化物理与技术双重保密措施。针对涉密场所,企业应采取隔离、门禁、分区管理等物理措施;针对数字化办公场景,应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设备加密等技术措施,对接触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限制使用、访问、复制等措施,同时建立商业秘密载体的登记、保管、销毁制度。

第四,规范离职员工的保密管理。企业应在员工离职时,要求其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接触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明确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同时可结合竞业限制协议,对核心涉密员工的离职就业作出合理限制,避免离职员工带走商业秘密引发侵权纠纷。

第五,建立商业秘密维权应急机制。企业应明确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举报、取证、维权流程,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包括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被获取、披露、使用的证据等,同时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为行政举报和司法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规定》鼓励企业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行业组织也应制定本行业的保护规范和合规指引。企业可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借助专业的存证、认证平台,对商业秘密的形成、流转、使用等过程进行固定,提升维权时的举证能力。


五、新规的深远影响: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进入精细化、规范化时代


本次《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次重大升级,其从认定标准、侵权界定、行政保护、企业合规等多个维度作出的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正式进入精细化、规范化时代。

从宏观层面来看,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对企业核心智力成果的保护,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数据、代码等新型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新规的出台填补了此类信息的保护空白,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新规明确了境外实施的侵犯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可依法处理,这一规定彰显了我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为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

从企业层面来看,新规既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唯有尽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将保密管理融入生产经营的全流程,才能有效防范侵权风险,在遭遇侵权时实现高效维权。而对于侵权方而言,新规的严厉处罚和广泛的责任主体范围,将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法律实务层面来看,新规的精细化规定将大幅减少商业秘密纠纷中的认定分歧,让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提升了商业秘密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新规的实施情况,结合实务案例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指导和维权服务,助力企业筑牢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防线。


综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的出台,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里程碑事件。随着2026年6月1日新规的正式施行,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将迎来全新的格局。企业应抓住新规实施前的窗口期,全面梳理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提升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同时,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唯有如此,才能让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动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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