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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涉外 | 汇发[2014]37号文解读及实务操作指引(下)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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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37号文重要概念的理解

· 二、37号文与FDI、ODI外汇登记的适用

· 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实操问答



一、37号文重要概念的理解


1.1.  境内居民

“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对于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定义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上述第(2)项,应理解为境外个人原为中国公民并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后因国籍变动而成为外国公民但其持有境内企业权益未发生变化的情形,而外管局仍将该权益视为内资权益。上述第(3)项,应理解为在第2项情形下,该境外个人通过境外设立公司收购了自己持有的境内企业的权益,但权益的最终持有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还需要注意,在上述定义中对境外个人认定是以拥有外国护照或者港澳台同通行证为依据的,业务操作指引还强调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也就是说仅有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不被认定为境外个人。


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这里应理解为如果有业务操作指引列举的三种情形的,仍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只有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


1 根据通知,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通知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2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涉及37号文登记相关的业务中,由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主要为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2.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中有非常多的限定条件。


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是由境内居民在境外直接设立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对于上述的表述的具体理解如下:


①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或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而非境外居民)、设立地点是在境外(而非境内)、性质属于境外企业(而非境内企业)。因此,境外居民在境外直接设立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企业、境外居民在境内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内外企业、境内居民在境内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内外企业都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②特殊目的公司既包括境内居民直接设立的,也包括间接控制的。这里的”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以常见的红筹架构为例,境内自然人设立的BVI公司以及BVI再投资形成的开曼公司、香港公司,在性质上都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又以该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孙公司,再以子公司或孙公司融资返回境内的投资,仍属于返程投资的范畴[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索引号:00817390-X-2019-00161],但37号文只要求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


其次,特殊目的公司是以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控制的企业。

换个角度来讲,如果不是以投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如果境内居民不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境外公司也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最后,特殊目的公司需以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对外投资形成用于对外投资的境内外财产来源需合法,如果是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境内居民个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境内机构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都不能作为对外投资的财产。


对于境内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以其境内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且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为前提。


综上,从规则层面来看,构成特殊目的公司的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境外公司设立主体非境内居民、境内居民对境外公司不具有控制地位、境外公司非以投融资为目的等情况可认为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从而不属于返程投资,也无需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




1.3.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返程投资的主体是特殊目的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过程中,区分是否为返程投资的关键是判断被投资的境内企业的外资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返程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索引号:00817390-X-2019-00161



二、37号文与FDI、ODI外汇登记的适用


2.1.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初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均按照37号文的规则执行,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比如返程投资登记、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汇回境内等。


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则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即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2. 特殊目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登记


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2.3.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实施股权激励需汇出资金的,可参照办理。但股份回购或者退市应该只能适用于上市公司。


2.4. 融资资金及利润汇回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实操问答

(注:关于37号文的详细解读(即本指引第3.1至3.4节),请参见恒都涉外 | 汇发[2014]37号文解读及实务操作指引(上)。本文接续上篇,直接从第3.5节开始探讨。)

3.5. 办理37号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1)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③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④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⑤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2)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③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④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⑤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以下是一份实际的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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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规定,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在实践中,往往还需提交如下两项重要文件: 


(1)投资意向书:


此文件原为37号文之前的外汇规定之要求。虽然37号文已相应替换为要求提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但目前多数银行仍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书,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放弃函:


如果境内权益所属企业既包括拟以该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的境内个人股东,又存在其他不办理或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东,部分银行会要求不参与37号文登记的股东(无论个人还是机构、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就其放弃参与37号文登记出具一份放弃函(或由境内企业的股东形成含有该内容的一份决议)。


目前,外管局已授权银行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但37号文补登记仍需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由于目前多数项目仍以创始人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办理37号文登记,因此在境内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的情况较为多见。


实践中,结合材料准备情况及办理银行的内部要求,就37号文登记本身而言,一般需要2-4周的时间。


3.6. 37号文登记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规定,针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银行可为其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①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②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监管政策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③关于在条件具备时实施返程投资的个人承诺;

④银行认可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等。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申请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


境内个人拟在(或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银行不予受理登记手续。


3.7. 37号文登记办理完成后还需注意什么?


在红筹架构搭建中,许多自然人股东误以为 “完成 37 号文登记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后续的合规维护 —— 无论是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的 “定期年检”,还是 SPV 股权变更后的 “及时备案”,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触发外汇监管处罚,甚至影响境外资金汇回与企业上市进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及配套指引,自然人股东完成 37 号文初始登记后,需重点关注四大后续环节,每一项都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与操作标准。


(一)年度存量权益登记:37 号文的 “定期年检”


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是外汇局对 “自然人股东境外持股状态” 的年度核查,相当于 37 号文登记的 “年检”,未按时完成将直接触发合规风险。


1. 核心要求


申报时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申报主体:由境外 SPV 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负责申报,可自行申报,或委托境内企业开户银行代为申报(实务中多选择委托银行,操作更便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申报内容:需提交《**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报送境外 SPV 的股权结构、净资产、净利润、境内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变动、境外投融资情况(如是否引入新投资者)等核心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2. 实操要点


提前准备材料:申报前需收集境外 SPV 的年度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权结构证明(如股东名册),若涉及投融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复印件;

关注银行提醒:多数银行会在每年 4-5 月通过短信、邮件提醒客户办理年度登记,自然人股东需及时响应,避免遗漏;

如果未及时办理逾期后果:如逾期未申报可能被外汇局暂停资本项下外汇业务,若无法提供合理理由,还可能面临 5 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变更登记:SPV 信息变动后的 “及时备案”


37号文仅要求就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因此如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自然人股东需在变动发生后及时(30 日内)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1. 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基本信息变更:境外 SPV 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股权结构变更:SPV 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如赵总转让部分股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引入新股东等;

实际控制人变更:若自然人股东将 SPV 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需同步办理变更登记。


2. 核心材料与流程


材料清单: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银行提供模板,需自然人股东签字),并附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3)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需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名称变更后的注册证书、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需经当地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 办理流程:向原 37 号文登记银行提交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更新登记凭证信息。


    3. 常见误区


部分自然人股东认为 “SPV 在境外变更,境内无需备案”,这种认知会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脱节,后续办理资金汇回、股权转让时,银行会因 “信息不一致” 拒绝办理业务,甚至触发外汇局核查。


(三)注销登记:SPV 终止后的 “合规收尾”


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特殊目的公司终止经营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在户籍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 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 SPV 终止:境外 SPV 因破产、解散、清算等原因注销;

  • 权益转让完毕: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 SPV 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不再持有权益;

  • 监管范畴退出:SPV 不再涉及境内权益返程投资,脱离 37 号文监管范围。


2. 关键操作要点


注销顺序:需先完成境外 SPV 的注销手续(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并将境外资金全部汇回境内(如分红、股权转让款),再办理 37 号文注销登记 —— 若先注销 37 号文,境外资金可能无法合规汇回;


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 SPV 注销证明、资金汇回凭证等);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注意事项:注销登记后,银行审核通过后会收回原登记凭证,出具注销确认函。若自然人股东后续再次设立 SPV 并涉及境内权益,需重新办理 37 号文初始登记,不可沿用原登记信息。


3.8.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37号文补登记?

根据3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是37号文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可办理补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3.4第一条,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条件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由此可见,补登记是针对 “未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的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 37 号文实施前(2014 年之前)已设立 SPV 但未登记;二是 37 号文实施后因操作失误、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初始登记。仅为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补登记。登记时需在备注中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的名称、所在地等相关情况。


补登记的核心要求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

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7)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

(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

(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审核难度:实务中补登记的通过率极低 —— 外汇局会严格核查 “未登记的合理性”,若认定为 “故意规避监管”,将直接驳回申请,并可能追究违规责任;


违规后果: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如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若补登记失败,自然人股东的境外权益将被认定为 “违规投资”,资金无法合规汇回,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规金额大小确定,最高可达违规金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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