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非遗保护条例,形成了国家与地方相衔接、专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非遗保护的法治网络日益严密。
在我国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非遗保护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25年12月,国内现存非遗相关企业约17.83万家,近十年注册量持续增长,2024年全年注册3.95万家,2025年前11月注册4.31万家,同比增长21.45%。在非遗文化产业如此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非遗市场法律服务的跟进相对脱节,大部分非遗相关企业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税务合规、公司融资、维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其中,非遗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众多非遗传承人当前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亟需外部专业法律服务。
本文重点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的关系入手,为非遗产业的著作权法律服务提供一些参考路径。
0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要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主要分为以下六大类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神话、传说、歌谣、谚语;地方方言。一般以口头语言为媒介,存在于集体记忆和活态讲述中。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比如剪纸、掐丝珐琅以及京韵大鼓、古琴技艺等。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比如编织,体现的是技艺与作品一体两面,强调“手作”过程和实用性与审美性结合。比如历法、医药、生态知识(如特定农林管理方法),体现出的是系统性的知识体系,通常与社区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紧密结合。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祭典、庙会、婚礼、传统节日仪式。属于群体性、仪式性、周期性的社会实践,是文化身份的集中体现。
5、传统体育和游艺:武术、舞龙、棋类、民间游戏、杂技。展现的是身体实践与竞技性,通常有固定的规则和表现形式。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根本特点是“活态性”,绝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个在延续中不断再创造的社会过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以身载艺,口传心授:这是最古老、最核心的方式,尤其见于表演艺术、手工技艺和口头传统艺术。传承人通过身体示范、口头教导、心领神会,将知识、技艺和价值观传递给下一代。其精髓在于 “人在艺在,人亡艺绝”,高度依赖传承人的个体生命与感悟。
2、社群实践,习俗滋养:许多非遗(如节庆、仪式、民俗)存在于特定的社区、群体之中,通过周期性的集体实践、仪式操演和共同生活来传承。每一位参与者既是学习者也是传承者,文化在集体记忆和社区互动中得到延续。
3、文本图符,辅助记载:部分非遗会借助谱牒(记录某一宗族主要成员世系及其事迹的档案)、工尺谱(传统音乐中的记谱方式)、口诀、图样、秘方等有形载体辅助传承。但这些文本本身并非非遗的全部,必须结合人的实践才能“激活”。例如,一张传统剪纸的纹样图谱,必须通过手艺人的剪刀和理解才能成为作品。
4、当代创新与生产性保护:在不违背非遗传承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商品化、创意设计、文旅融合,让非遗在现代生活中获得新的应用场景和经济价值,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02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点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件成果想要成为作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产生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不包含技术领域;必须具有独创性,也即是说要包含独立完成和创造性两层含义,不能是抄袭的,必须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个性化表达;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中应当蕴含了智力劳动,而不是机械劳动;还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不能仅仅是停留在内心的所思所想,必须以某种符号化的手段进行的外在表达,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
广义上讲,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都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就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从狭义上来说,传承人或创作者在传统基础上,产出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具体表达,也就是说产生了真正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哪些非遗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体来说,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传统美术、书法类: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一件具体作品的独创性的构图、造型、色彩运用等。例如,剪纸、年画、唐卡、泥塑、刺绣(单幅作品)等,可获得保护部分是一幅由具体传承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剪纸图案、一幅绘制在画布上的独特唐卡......该作品必须是源于作者的独立创作,并能与公有领域的传统通用图案(如“连年有鱼”的普遍造型)区分开来。
2、传统技艺的独创性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运用传统技艺制作出的具体实物作品的独创性设计,而非技艺本身。例如,陶瓷、漆器、木雕、编织、景泰蓝等,著作权法能保护的是一个在传统器型基础上,具有新颖独特造型、图案设计的紫砂壶,一套融合了传统技艺与现代审美,具有独创性纹样的漆器屏风等。同时,如果该设计符合工业应用和美感要求,还可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叠加保护。
3、表演艺术的具体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被固定下来的具体表演(如录制好的演出视频、整理成文的剧本),而非该剧种通用的唱腔、程式化动作等抽象规则,例如,一部传统戏剧的特定改编剧本、一段传统舞蹈的独创性编排动作设计、一位演唱者对传统民歌的独特演唱风格和演绎方式(通过录音录像固定后)。
4、文字与语言艺术的记录与整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散落民间的口头文学进行独创性的搜集、整理、汇编而形成的文本,对传统歌谣进行独创性的记谱、配器而形成的音乐作品等,而单纯的“故事梗概”、“主题思想”不受保护。保护的是整理者在其整理本中体现的独创性选择、编排、注释和文字表达。
(三)哪些非遗项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类项目属于文化实践、知识体系或抽象规则本身,是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领域,主要包括:
1、仪式、节庆等民俗活动:庙会、祭典、传统婚礼流程、民族节庆活动等都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些是社会群体的集体行为模式和文化实践,属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不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具体表达”形式。
2、传统知识与实践技能本身:例如,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烹饪技艺、武术的基本功法等,这些是抽象的知识、技术方案或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根据这些方法写成了诊疗指南、配有独创性图片的菜谱则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风格、腔调、通用元素:比如戏曲的某种声腔体系(如皮黄腔)、刺绣的某种基础针法(如平针)、传统建筑的通用构件样式(如斗拱)等,这些是构成某类非遗的基本语言、通用“词汇”或风格,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些元素进行创作,因此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非遗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境
1、确权困境:非遗通常是群体创作、代代相传,原始权利人不明。例如,一首传统民歌很难确定唯一的“作者”。传承人的个人创新部分与项目的传统公知领域元素边界模糊,导致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均难以界定,这是确权的根本难点。
2、维权困境:许多传承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不了解法律,也不清楚如何维权。侵权行为(如抄袭花样、低价仿制)多发且分散,取证成本高、赔偿额低,导致维权积极性受挫。
3、商业化困境:在“非遗+文创”、“非遗+旅游”开发中,常面临授权链条不清、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过度商业化可能损害非遗的本真性,而创新不足又难以适应市场,尺度难以把握。
4、传承困境: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导致缺乏固定化的权利证据。学徒、兼职人员与传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易在学徒学成后因作品归属或竞争问题产生纠纷。
1、确权与登记:首先,要厘清权利归属,区分传统公知领域元素与传承人独创表达;其次,要将非遗作品产生过程通过时间戳进行录音录像等形式予以记录和固定;再次,对于可复制的非遗作品(如剪纸、绘画、曲谱)进行著作权登记。通过厘清权利归属、固化权利凭证,解决确权难的问题,为维权和商业化奠定权利基础。
2、商业化与运营:要加强合规审查与授权,在合同的起草与审核过程中重点规范委托设计、品牌联名、师徒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加强对授权链条的清晰化、规范化审核,防范合同风险,促进非遗的合规转化与价值变现,避免后续纠纷。
3、维权与争端解决:打击侵权行为、解决“维权难”问题,要从震慑侵权行为和弥补权利人损失两方面入手,首先是要做好侵权监测与取证,针对电商平台、文创市场等进行日常监测,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固证;检测到侵权行为后,通过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停止侵权)、刑事控告(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4、传承与创新保护:非遗传承人及企业持续性的保护创新成果,必须有传承体系内部的传承规则,明确技艺传授与后续权利归属,激励在传承中创新,为符合条件的新设计、新工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发明专利,同时对创新成果形成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保障非遗的活态延续与发展。
非遗作品与新型数字生态(NFT、AI)的结合,是当前最前沿也最具挑战的领域。这既为非遗的“活态传承”提供了新工具,也带来了确权、维权和伦理上的全新课题。
(一)NFT(非同质化通证),本质是区块链上的一份权属凭证,它并不直接赋予作品新的版权,但为非遗的数字版权管理提供了革命性工具。
1、静态作品NFT:非遗传承人可以将一件已完成的非遗数字作品(如高清数字化的唐卡、剪纸)铸造为NFT。此时,NFT对应的是该特定数字副本的所有权或访问权,但著作权(复制、发行、改编等权利)通常仍由原作者保留,原作者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与NFT平台约定交易分成。曾有一位60岁的山东奶奶,把祖传的手工窗花做成NFT数字藏品,在OpenSea等平台出售,单月收入突破5万元!
2、动态过程记录:将非遗的创作过程(如一段拉胚、刺绣的视频)或关键瞬间铸造为NFT,这种方式保护的是记录这一“活态过程”的独创性视听作品。例如,上海戏剧学院联合中国美术学院,将《牡丹亭》经典唱段转化为可编程NFT。观众可通过VR设备选择不同视角观看表演,智能合约根据观看时长自动分配收益。项目上线三个月内,青年观众占比从12%提升至47%,证明新技术对年轻群体的吸引力。
3、权益分割与社区共建:将一个大型非遗IP(如一个神话宇宙)的多种权益,通过不同NFT进行分割、发行,吸引社区共同参与开发。这涉及复杂的权益链设计,例如,腾讯与故宫博物院联合开发的“山海经元宇宙”,运用区块链技术将《山海经》异兽转化为可交易的NFT数字藏品,用户可通过AR眼镜在真实空间召唤应龙、烛九阴等神兽,这种沉浸式体验使古老神话获得物质性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为非遗作品铸造NFT,首次发行的权属必须清晰,铸造者必须是数字作品合法的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若将他人未授权的非遗作品数字化后铸造NFT,将构成侵权;“数字载体”与“实物作品”的权利是分离的,购买非遗实物(如一把紫砂壶)不等于获得了其数字版本的版权或铸造NFT的权利,反之,购买NFT也通常不获得实物所有权。
(二)AI与非遗的结合更为复杂,涉及从“数据输入”到“成果产出”的全链条法律评价。
1、将AI作为高级创作工具时,传承人使用AI(如绘图AI)辅助生成纹样、旋律初稿,再由其进行实质性筛选、调整与最终定稿。此时,传承人是著作权人,AI被视为“智能画笔”。例如,在“即梦”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初稿后再根据自己的创作思路进行多次的提示词修改和调整,最终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将AI作为风格模仿引擎时,通过投喂大量某流派非遗作品(如某派剪纸)训练AI,生成具有该风格的新作品。例如,2025年春节前夕,京东携手蔚县文旅局依托京东云言犀AIGC的图像生成能力,形成了“新技术+老手艺”的结合,京东云通过AI大模型学习蔚县剪纸风格,结合年轻人喜欢的话题,在学习了上千张精品剪纸作品后,言犀大模型结合春节流行的新年俗、新祝福,与剪纸匠人们协作,最终生成了一系列既有传统剪纸韵味,又有新时代趣味的贺图,为传统非遗剪纸的传承与创新插上了腾飞的翅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于训练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生成结果是否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
3、将AI作为独立生成主体时,由使用者输入简单指令,AI直接生成高度完整的作品。根据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该成果因缺乏“人的智力创作”而通常不被认定为作品,可能仅作为一般数据或财产权益受保护。实践中,大多数AIGC绘图软件都可以通过简单指令生成作品,这些作品来源于AI软件的训练库,并非使用者自己的思想表达。
(三)积极利用新技术同时要采取审慎合规的策略
1、权利基础先行:在涉足NFT或AI前,务必完成基础工作——对核心非遗元素予以明确、对可纳入作品范畴的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对品牌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厘清传承群体内部的权属协议。
2、合同条款量身定制:NFT项目——在铸造、销售、转让合同中,要明确版权、所有权、NFT权益的分离与许可范围;AI项目——在委托开发、数据提供、成果采购合同中,明确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担保、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后续开发权限以及对文化真实性审查的义务。
3、选择可靠平台与技术支持:选择合规、有信誉的区块链平台或AI服务商,了解其底层协议,并考虑聘请技术专家作为顾问,理解技术背后的法律实质。
4、关注行业动态与司法案例: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需密切关注国家网信办、版权局等部门的监管动态,以及相关司法判决,及时调整策略。
律师介绍

李哲
恒都保定分所主任
李哲律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拥有15年法院工作经验,曾任北京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政治处副主任,现任恒都保定分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保定仲裁委仲裁员及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对司法裁判逻辑、审判程序及案件走向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与把握。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学科专业背景,李哲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代理涉及多家大型企业、知名人士的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优质的客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