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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专栏(五)进退有据:争议解决、判决执行与清算退出机制
导语:在巴投资的“最后一公里”,往往不是开业,而是争议与退出

恒都巴基斯坦合作办公室律师团队
企业在巴基斯坦落地后,真正决定项目成败的,常常不是“能否签约”,而是两件事:第一,争议发生时能否快速止损、有效救济;第二,当商业假设变化(回款困难、汇率与外汇限制、政策与安全风险上升、合作方违约等)时,能否合规退出、可控撤离、资金回收。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巴基斯坦(2024年版)》(下称《指南》)明确提示:在巴开展投资合作面临政治、经济、社会与安全等多重风险;同时在法规政策章节中设置了“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并在风险应对章节中强调寻求法律保护、取得当地政府帮助、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与建立应急预案等路径。本文将以“争议解决路径—执行与救济—退出与清算”为主线给出可落地的框架与清单。
01争议类型画像:先识别“争议源”,再匹配“救济路径”
(一)高频争议类型(按中资企业常见业务场景归纳)结合《指南》对中资企业在巴参与领域(能源、电力、交通基础设施、港口、通信、油气勘探、输变电、水利、机场等)的描述,争议类型通常集中在:
1.合同履行争议: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验收争议、变更签证、价款调整、索赔与反索赔。
2.付款与结算争议:里程碑付款拖延、对账不一致、税费承担争议、外汇原因导致的付款障碍。
3.供应链与贸易争议:进口清关与单证瑕疵、货物检验检疫、关税/销售税争议、交付与风险转移争议。
4.合规与许可争议:公司设立、税务登记、进出口许可、用地/环评、外籍人员许可等合规事项引发的行政风险或合同连带风险。
5.用工争议:劳动合同解除、加班与薪酬、工伤与安全、工会相关冲突。
6.安全事件衍生争议:项目停工、人员撤离、安保费用、不可抗力与保险理赔争议。
(二)争议早期信号:把“证据工作”前置到日常管理
在巴经营的一个核心经验是:争议发生后的胜负,往往在争议发生前就已决定。建议企业建立证据与合规留痕的最小集合:
合同正本与补充协议、变更令、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函件
付款凭证、发票/税票、对账单、交付与验收记录
海关与物流单证、检验报告、项目日志、现场签证
安保事件记录、应急预案启动记录、停工与复工指令
董事会/管理层决议(涉及重大付款、退出、诉讼仲裁等)
关键点:证据需要做到可追溯、可复核、可解释,并注意语言与形式要求。
02司法救济基础:法院体系与诉讼救济的“可用性”

来源:The Federalist Society 侵删
(一)法院体系: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下级法院的基本结构
1.管辖规则
巴基斯坦民商事案件遵循“最低级别管辖优先”原则(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908第15条),法院层级由下至上为:民事法官法院(初审,按标的额分三级)→地区法官法院(上诉及部分初审)→高等法院(省级最高,兼具初审、上诉、监督权)→最高法院(终审)。旁遮普省(《商事法院条例2021》)与俾路支省(《商事法院法2022》)已在地区级专设商事法院,目标是在180天内结案。信德省(卡拉奇)的特殊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6500万卢比(2021年前为1500万卢比)的民商事案件,由信德高等法院直接行使初审管辖权(《信德民事法院条例1962》第七条,2021年修订)。

《信德民事法院条例1962》第七条,2021年修订
2.诉讼时效
适用《时效法1908年》,中资企业最常涉及的时效如下:合同履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均为3年,书面登记合同可达6年,欺诈之诉3年(自发现之日起算,第18条),不动产相关请求最长为12年。时效一旦届满,请求权在法律上即告消灭,不可事后补救。
3.立案费用
诉讼费依《法院费用法1870年》第七条按标的额比例计算(ad valorem),属省级税收,各省标准略有差异。未足额缴纳诉讼费,诉状将被直接退回(CPC第7令第11条),上诉时须重新缴纳。
4.执行程序
判决执行依据CPC第21令,由原审法院负责或移送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主要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拍卖动产与不动产、扣押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委托接管人管理资产,以及特定情形下拘押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判决类型不同,须在判决作出3年或12年(外国判决和后续申请)内提出(《时效法1908年》Article 181),法院先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异议被驳回或期满未提出后方签发执行令。受司法积压影响,执行周期普遍较长。简单案件6个月至2年,复杂案件可能超过5年,建议中资企业优先通过担保、保函、抵押等合同层面安排锁定风险,而非单纯依赖事后执行。
(二)诉讼救济的核心目标:先“保全”,再“实体”
1.资产与证据的控制力: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毁损证据或恶意逃避责任。
2.可执行的结果:最终能否实现付款、交付、返还或损害赔偿。
由于《指南》未提供巴基斯坦财产保全、禁令(injunction)等制度的具体规则,本文仅给出操作性建议:
在合同阶段预留“保全与临时措施配合条款”,例如约定对方需配合提供账册、不得转移关键资产、必要时提供担保等。
争议发生后立即启动“资产摸排与证据固化”,包括银行账户线索、应收账款、设备与库存所在地、合同链条中的付款节点等。
1.临时禁令
法院具有签发临时禁制令(Temporary Injunctions)的权力,旨在诉讼期间维持现状,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核心功能是因财产纠纷、受损威胁或合同违约的持续,通过法律手段暂时禁止对方的行为。依据CPC第39令第1、2条(Order XXXIX Rules 1 & 2),申请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i) 表面上成立的可争辩案件(prima facie case);
(ii)存在金钱无法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injury);
(iii)利益平衡有利于申请方(balance of convenience)。
三项条件均须成立,缺一不可(最高法院判例2004 SCMR 1092确立)。永久禁令则须待最终判决后依据《特定救济法1877年》第52至57条申请。
2.财产保全
依据CPC第94条及第38令第5条(Order XXXVIII Rule 5),当被告有隐匿、转移或处置财产以规避判决的可能时,原告可申请诉前查封。申请须以书面宣誓证明(affidavit)说明充分理由,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counter-security)。
3.实务局限
巴基斯坦司法积压严重,临时禁令被违反的情形较为常见,追责周期较长。建议中资企业优先在合同中设置保全配合义务条款(如约定对方不得转移关键资产、必要时须提供担保),而非单纯依赖司法保全。
03争议解决路径总览:谈判—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的闭环

来源:Dreamstime 侵删
(一)商业纠纷解决的“分层策略”:先商业化,再法律化
《指南》在“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中已明确存在多路径,建议企业采用分层策略:
1.第一层:商业谈判与和解
适用:对方仍有合作意愿、争议金额可控、继续履约价值高。
要点:谈判必须形成书面纪要;和解协议需明确违约责任与执行路径。
2.第二层:调解/第三方协调
适用:双方僵持但仍希望保持合作或尽快回款。
要点:选择中立第三方;对调解结果进行可执行性设计(例如分期付款+担保/抵押等)。
3.第三层:诉讼或仲裁
适用:对方恶意违约、资产转移风险高、争议金额大或涉及重大原则问题。
要点:选择可执行的争议解决地与方式,并提前评估证据、费用、周期与执行可能性。
巴基斯坦仲裁体系适用双轨制法律框架:
1.国内仲裁(《仲裁法1940年》)
适用于仲裁地在巴境内或仲裁协议适用巴基斯坦法律的争议。该法未采纳UNCITRAL示范法,赋予法院广泛干预权——包括指定/更换仲裁员(第15—17条)、修改或撤销裁决(第30条)——实务中易引发诉讼与仲裁并行的程序风险。国内裁决须经法院归档并出具判决令(decree)方可强制执行(第14—17条)。
2.外国仲裁裁决执行(REA 2011)
巴基斯坦于2005年批准加入《纽约公约》,并于2011年通过《承认与执行法2011(REA 2011)》转化为国内立法。依据REA 2011第3条,高等法院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享有专属管辖权;拒绝执行须严格依据公约第V条列举的情形,法院不得以此外理由拒绝(REA 2011 第7条)。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已确立“亲执行导向”,2024 SCMR 640(Taisei Corporation案)重申最小司法干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外国裁决的执行可预期性。
3.对中资企业的建议
涉巴商事合同应优先选择国际仲裁机构(SIAC、ICC、LCIA等),仲裁地设于《纽约公约》缔约国(如新加坡),裁决可直接通过REA 2011在巴高等法院申请执行,无需重新提起诉讼。申请须附仲裁协议及裁决经核证的原件或副本(公约第Ⅳ条);执行申请时效参照巴国内6年通用时效。
(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建议采用“可执行导向”的写法
在巴经营,争议解决条款的目标应是可执行而不仅是“看起来专业”。建议条款至少覆盖:
1.争议升级条款:谈判期(如15/30天)—高层会晤—再进入诉讼/仲裁。
2.管辖与争议方式:明确选择诉讼或仲裁;如选择仲裁需明确机构、规则、仲裁地、语言。
3.适用法:明确合同适用法及其与强制性法律的关系。
4.语言与文本效力:英文/乌尔都语/中文版本的优先顺序;避免多语文本冲突。
5.送达条款:电子邮件、注册地址、联系人变更机制,确保送达可证明。
6.临时措施条款:约定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或临时救济(不影响仲裁或诉讼)。
7.费用承担条款: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承担规则。
04判决与裁决的执行:从“拿到结果”到“拿到钱/拿到物”

(一)执行的现实问题:执行力取决于资产、路径与证据
无论诉讼还是仲裁,最终的关键是执行。企业应尽早做三项工作:
1.资产定位:对方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核心设备、库存与不动产线索。
2.执行路径设计:选择可执行性更强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地点;对重大资产尽可能通过担保、抵押、保函等方式提前锁定。
3.证据结构化:把“对方欠付金额如何计算”做成可审计的账单体系(合同价—变更—扣款—税费—已付—未付)。
(1)执行机构与程序:
判决执行依据CPC第21令(Order XXI,Rules 1-103),由原审法院负责,或依CPC第38至39条移送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主要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拍卖动产与不动产、扣押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委托接管人管理资产,以及特定情形下逮捕拘押被执行人。
(2)外国判决执行(对中资企业尤为重要):
巴基斯坦依据CPC第44A条实行互惠原则,来自指定互惠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可直接在巴地区法院申请执行。现有互惠国为: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科威特、土耳其、阿联酋。中国不在列——中国法院商事判决无法直接执行,须在巴重新提起诉讼(以外国判决为据的新诉)。这一现实进一步强化了前述建议:涉巴合同应优先选择国际仲裁而非诉讼,以REA 2011路径取得可执行裁决。
(二)跨境执行提示:外资企业需提前评估“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
很多跨境争议会涉及:在境外取得判决/仲裁裁决,或在巴取得结果后在其他国家执行。
在合同选择争议解决地时,应评估未来是否需要跨境执行、是否需要在巴执行、对方资产主要在哪个国家。
对“执行难度高”的交易,应提高合同层面的保障强度(预付款、分段交付、保函、留置权、抵押/质押等)。
05退出机制总览:从“持续经营”到“合规退出”的六条路径
退出并不等于失败,而是企业在宏观、政策、汇率、安全或商业模型变化时的必要“风险管理动作”。结合《指南》关于外汇、税务、用地与企业设立手续等信息,企业退出通常可分为六类:
(一)存股权转让退出:优先推荐的“轻资产”路径
适用场景:企业以本地公司持有项目或资产,通过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关键合规要点:
股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与税务处理(可能涉及资本利得、印花税等)。
对目标公司债务、税务欠缴情形的清理与披露。
与外汇汇出/资金回收路径的联动(资本项下汇出与银行/央行要求)。
1.SECP登记程序(《公司法2017年》):
私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须完成四步:①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票转让表;②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变更;③向SECP提交Form 29,须在变更后15天内完成;④涉及外资汇出的,须通过SBP授权外汇银行办理,非居民持股转让所得须经特别可转换卢比账户(SCRA)处理并完成汇出审批。
2.FBR税务口径:
①资本利得税(CGT):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税收入,按普通公司所得税税率(当前29%)征收,不适用上市证券的15%平率(《所得税条例2001》第三十七条);
②印花税: 股权转让按股份面值的0.25%至1.5%征收(省级税,各省标准不同),须在转让文件签署时缴纳;境外签署文件须在入境后3个月内补缴;
③预扣税(WHT): 向非居民支付转让对价时,须代扣代缴预扣税并向FBR申报(第152条,非居民股份相关支付通常为10%至15%);
3.事先裁定:
非居民股东可依据第206A条向FBR申请税务意见(advance ruling),就交易结构取得书面确认,建议重大交易签署前完成。
(二)资产转让退出:适合项目资产可拆分、可交易的情形
适用场景:设备、库存、应收账款、特许权(如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可转让资产。
关键合规要点:
资产权属证明与第三方权利负担(抵押、留置、租赁限制)。
不动产相关印花税与登记要求。
资产跨境转移与海关/外汇合规(如涉及设备回运或跨境处置)。
(三)合同终止与项目收尾:工程与服务类常见路径
适用场景:承包工程、长期服务合同、合资项目合作协议等。
建议企业把退出写进合同:包括终止条件、终止程序、移交清单、结算规则、争议处理、人员撤离与安全安排等。尤其在巴经营,应将安全事件、外汇限制、政策变化纳入可触发的终止/暂停条款,并明确证据要求与通知机制。
(四)清算与注销:公司层面的“法律终点”
适用场景:企业决定停止经营,或项目完成后不再保留实体。
《指南》目录显示附录包含“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报税相关手续”等内容,说明企业设立与存续、报税与合规义务是体系化存在的。清算注销通常至少涉及:
税务清缴与报税完结
债务清偿与员工安置
公司登记注销与档案保存
银行账户关闭与外汇处理(如剩余资本/利润汇出)
巴基斯坦公司退出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2017年》第十部分(第279至426条),困境企业在启动清算前亦可依《企业重组公司法2016年》或《企业复苏法2018年》申请重组救济。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退出路径分为三类:
1.自愿清算
适用于仍具偿付能力的公司主动退出。具体流程为: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须获得75%以上表决权)→ 向SECP报告并在官方宪报公告 → 任命清算人处置资产、偿还债务 → 召开最终清算会议并形成报告 → 向SECP提交最终文件 → SECP在宪报刊登注销公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解散。通常耗时3至12个月,视资产债务复杂程度而定。
2.快速退出
适用于无实质业务、无资产负债的僵尸公司,依据《Companies (Easy Exit) Regulations 2014》简化办理:向SECP注册官提交申请表,注册官审查通过后在宪报刊登公告,公告后设90天异议期,期满无有效异议则正式注销。整体流程通常数月完成。需注意,该路径仅适用于休眠公司,如存在任何未结资产、负债或在营业务,须转入自愿清算程序。
3.法院强制清算
适用于公司无力偿债或存在“公平公正”(just and equitable)事由。SECP可依第293条主动申请,或由债权人、股东向法院提起,法院签发清算令后任命官方清算人接管。此路径程序繁复,通常历时数年。
无论采取哪种清算路径,均须同步完成FBR税务注销——包括补缴全部欠税、提交最终年度报税、注销纳税人识别号(NTN)及关闭扣缴税款账户。实务中,FBR税务清算证书通常须先于SECP程序完成,否则注销程序将受阻。
(五)分支机构撤销:以分公司/代表处形式进入的退出路径
若企业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退出通常表现为分支机构撤销登记、税务注销、合同终止与人员撤离。具体流程需要与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银行及业务主管部门协同。
外国公司在巴以分公司或代表处形式经营,须依《公司法2017年》第十二部分(第435至448条)向SECP完成注册;退出时亦须按同一法律框架正式撤销登记。
1.撤销登记须按序推进:
首先停止在巴全部运营,完成所有合同终止与员工遣散;继而向SECP注册官提交撤销申请,附停止营业证明、母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已履行全部在巴义务的声明;SECP审查通过后,将通过官方宪报公告或网站公布列表的方式确认撤销,公司自批准之日起视为注销(§443A);最后关闭在巴全部银行账户,剩余资金须通过授权外汇银行处理汇出。
2.税务注销须与SECP程序同步启动:
包括向FBR申请注销纳税人识别号(NTN)、完成最终营业年度所得税与销售税的申报及清缴,以及(如有雇员)完成雇主预扣税(WHT)账户的最终申报与关闭。需特别注意,税务审核周期通常长达6至12个月,远超SECP行政程序,建议提前启动税务清理,避免税务事项悬而未决拖延整体退出进程。
3.剩余资金汇出须向SBP授权外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停止营业证明、经外部审计师审计的最终财务报表、FBR税务清缴证明及资金性质说明(依据《SBP外汇手册》第十四章第15节)。SBP按个案审核,无固定审批时限,建议预留3至6个月的汇出处理时间。
(六)人员撤离与安全退出:在巴退出必须与安保预案联动
《指南》提示安全风险客观存在,且多起事件与通勤、车队相关。退出阶段往往伴随:
项目停工与舆情波动
员工与分包商的薪酬结算与纠纷
资产处置与移交过程中的安全暴露
因此,退出必须与第三篇所述安保体系联动,形成“撤离预案+资产移交安保方案+对外沟通方案”。
06退出中的“税汇合规闭环”:资金回收不等于资金可汇出

来源:Chief Learning Officer 侵删
(一)利润与资本汇出:允许但可能受税与审批约束
《指南》明确:巴基斯坦允许外国投资者将资本、资本所得、红利和利润汇出;红利和利润汇出通常征收10%预提税。同时,《指南》提示非贸易项下外汇汇出通常需要央行审批,并可能要求合同、发票、资金数额计算方式、本金注入证明、经审计财务报表等材料。
因此,在退出与资金回收阶段,企业需要把“税务清算”与“外汇汇出审批”同步安排:
资金性质:资本回收还是利润分配?
税务处理:是否产生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其他税费?
审计与证明:是否需要审计报表与本金注入证明?
时间预期:审批周期是否影响退出节奏?
(二)避免“退出陷阱”:先完成资料与合规,再推进交易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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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退出失败原因包括:税务欠缴情形未处理导致无法完成注销或汇出;合同解除与结算条款缺失导致尾款难收;外汇审批材料准备不足导致资金滞留。建议企业在退出前至少完成:
1.税务与财务尽调(自查+第三方核验)
2.资产与债务清单确认
3.外汇汇出材料库准备
4.员工与分包商结算方案
5.安保与撤离预案演练
07争议爆发时的“应急作战清单”
(一)48小时内必须完成的五件事
1.事实锁定:形成事件时间线、合同义务清单与金额测算表。
2.证据固化:将邮件、会议纪要、签证、验收、对账、付款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等归档。
3.资产摸排:对方资产与我方资产暴露点;必要时评估保全可能性。
4.沟通定调:对方沟通口径统一,对外发言人机制启动。
5.路径选择: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的初步决策与时间表。
(二)30天内完成的“争议管理四件套”
1.法律意见:争议性质、请求权基础、证据缺口与补强方案。
2.成本与周期评估:诉讼/仲裁费用、时间预期、执行难度评估。
3.和解方案:分期付款、担保、资产抵偿、对赌条款等备选方案。
4.升级预案:若谈判失败,何时启动正式程序与保全措施。
结语:进退有据的核心,是把“可执行性”写进合同、做进流程

来源:CPEC Info 侵删
在巴基斯坦的投资与经营,风险并不意味着不可控;不可控的往往是“没有预案、没有证据、没有可执行条款”。企业若能在合同阶段就将争议解决与退出机制体系化设计,并在运营中形成留痕与合规闭环,就能在争议发生时更快止损、在需要退出时更从容回收与撤离。
【巴基斯坦合作办公室简介】

恒都巴基斯坦合作办公室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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