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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丨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的“资格罚”第一案: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终身禁业案的法律剖析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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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江苏证监局〔2025〕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811.32万元、处以罚款5716.99万元,合计罚没6528.30万元,并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首次对审计机构适用该项顶格资格罚。本报告围绕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监管意义与行业冲击展开深度分析。研究发现:永拓所在鸿达兴业、恒久科技、科林环保三个项目中呈现从主动造假、组织跨公司造假到放任造假的恶性梯度,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撮合两家审计客户虚构1.86亿元业务并设计走账路径,系本案情节恶劣的核心;处罚构建了陈晓鸿终身禁入、首席合伙人吕江十年禁入、其余责任人分档罚款的责任梯度,并通过申辩复核确立了"职务行为归责""挂名签字即失职""审计固有限制不豁免明知造假"三项执业责任边界。本案标志监管范式从"以罚代管"转向"资格剥夺",与2027年施行的新《注册会计师法》形成制度呼应,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格局。处罚落地后市场连锁反应较大:二十余家A股客户集中改聘、约12家同行分食市场、注册会计师减员近16%,永拓所成为备案制实施后首家被强制注销备案的事务所。本案是资本市场"看门人"制度重塑的分水岭。

1. 案件全景:一张载入史册的罚单



1.1 处罚决定与罚没结构



2025年12月13日,江苏证监局官网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24号,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0日),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在鸿达兴业、恒久科技、科林环保三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一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责令永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811.32万元,处以5716.99万元罚款,并禁止永拓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罚没合计6528.30万元。从处罚种类看,这份决定书同时对审计机构施加了财产罚(没收业务收入加罚款)与资格罚(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罚款金额约为没收业务收入的七倍,处罚强度与处罚组合均创下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审计机构行政处罚的纪录。

从罚没结构看,监管机关按项目分别量罚。鸿达兴业年度报告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项目没收业务收入509.44万元、处以4075.47万元罚款,为三个项目中罚没金额最高者;恒久科技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没收业务收入132.08万元、处以792.45万元罚款;科林环保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没收业务收入169.81万元、处以849.06万元罚款。按罚款除以没收业务收入计算,三个项目的罚款倍数分别约为8.0倍、6.0倍、5.0倍,均落在法定的一倍至十倍区间内,其中对主动配合造假情节最重的鸿达兴业项目施加了最高的罚款倍数

表1:永拓所三个违法项目罚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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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层面,本案经历了完整的立案调查、事先告知与听证程序。江苏证监局对永拓所未勤勉尽责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于2025年7月22日、7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永拓所、陈晓鸿、吕江、杨小龙、赵睿、史春生、何瑜、林幼云、万从新、汤春雷的陈述和申辩,其中陈晓鸿未出席听证会、以书面形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经过监管复核(详见3.3节),绝大多数未被采纳。


1.2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永拓所全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的历史可追溯至1993年,2013年12月20日改制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为吕江,拥有42处分支机构。该所早在2000年即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2020年通过财政部和证监会双备案审核,可依法从事证券服务审计业务。从体量看,永拓所2024年经审计的总收入达3.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1亿元、占年度总收入的40.7%;同年为30家A股客户和133家挂牌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3410.21万元。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该所综合评价列第42名、收入单项列第35名,属于证券业务规模可观的中型事务所。经同花顺iFinD统计,处罚时点永拓所系亚星化学、狮头股份、福成股份、黑芝麻、甘咨询共16家A股公司的审计机构。

本案并非永拓所2025年首次领罚。梳理公开监管记录可以发现,该所自年初起接连收到多地监管机构的罚单与警示函,年内合计罚没金额达7889万元,是年内被罚没金额最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前科轨迹显示其执业违规呈现多发、连犯特征,江苏证监局的顶格处罚实为对其长期执业失范的总清算。

表2:永拓所2025年内受到的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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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警惕的是签字会计师个人层面的屡罚屡犯。本案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正是福建东亚股份案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福建证监局查明其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知悉东亚股份存在财务造假情形仍在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签字。同一名注册会计师在不同项目、不同监管辖区反复出现"知悉异常仍签字"的行为模式,说明本案暴露的并非偶发疏忽,而是个体执业操守与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双重问题。

2. 违法事实解剖:三个项目中的合谋造假链条



2.1 鸿达兴业项目:从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到编造会议决议



经江苏证监局另案查明,鸿达兴业存在三类违法行为:一是2019年、2020年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二是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三是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为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出具了2020年度、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且均为无保留结论,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陈晓鸿、杨小龙,三年鉴证服务收入合计509.43万元(不含税)。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存在系统性虚假记载的背景下,永拓所非但未能揭示问题,反而深度卷入造假链条。

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两项直接参与造假的行为。其一,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项目组成员陈晓鸿、赵睿在无审计调整依据支撑的情况下,配合鸿达兴业在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导致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二,永拓所为鸿达兴业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为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8.48亿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支撑该事项的核心审计证据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经查,相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上并未对该事项进行决议,相关内容系鸿达兴业应审计项目组要求制作。审计证据反过来由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项目组的要求编造,意味着审计师放弃了独立验证的基本立场,沦为虚假信息的共同制作人。

除直接参与造假外,永拓所在明知重大问题的情况下仍持续出具干净意见。处罚决定书认定,永拓所明知鸿达兴业募集资金被挪用、财务报表预付账款科目存在重大错报,仍对其2020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2020年和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明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重要科目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仍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程序本身的缺陷同样触目惊心:鸿达兴业本部与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三家主要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分处广东、内蒙古两地,子公司财务账套数据实时存储于实际经营地且未与本部财务系统联网,永拓所未按审计计划在子公司现场获取财务账套数据,而是直接从已被公司篡改的本部服务器获取;账套中存在部分记账分录无制单人和审核人、部分凭证制单人和过账人为英文单词而非公司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况,项目组还发现公司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多次调整子公司财务账套数据,却未对账套数据的可靠性保持合理怀疑。

质量控制环节的失守为上述行为开了绿灯。2021年度、2022年度复核底稿显示,质量控制复核人史春生提出了鸿达兴业收入真实性、资金占用风险、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项目组未实际解决;史春生既未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评价和跟踪处理,也未对项目组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予以充分关注,即在复核记录和报告签发单上签字。设计用于拦截审计风险的质量控制机制就此空转,与江苏证监局对该所"质控体系形同虚设"的定性相互印证。



2.2 恒久科技项目:充当"掮客"的跨公司造假



如果说鸿达兴业项目中的永拓所是造假的配合者,恒久科技项目中的永拓所则是造假的组织者。经监管另案查明,为完成业绩承诺,恒久科技控股子公司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2020年下半年在与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2021年因闽保信息补转2020年鸿达兴业项目成本,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永拓所为恒久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三个年度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9年至2020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晓鸿、何瑜,2021年为林幼云、赵睿,审计服务收入合计132.08万元(不含税)。

本案情节极端恶劣的核心,正在于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充当了跨公司造假的"掮客"。《处罚决定书》显示,永拓所曾主动介绍恒久科技与鸿达兴业开展虚假业务,出谋划策为公司设计走账路径、参与虚假业务资金划转,帮助两家公司掩盖违法事实,江苏证监局指出这种主动参与造假的行为背离了中介机构独立性原则。落到个人层面,陈晓鸿介绍闽保信息和鸿达兴业于2020年开展合作,在明知鸿达兴业项目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策划、参与、协调闽保信息虚构鸿达兴业项目回款,并将取得的不可靠资料作为收入确认审计证据。经媒体还原,在陈晓鸿的直接撮合下,闽保信息与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签订了总金额1.86亿元的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没有任何真实业务支撑;鸿达兴业向闽保信息支付"项目款"形成恒久科技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回款,闽保信息再通过福州思贤铭江等5家空壳供应商将资金转回鸿达兴业体系,双方同步制作虚假的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财务凭证。通过这一操作,恒久科技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万元,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03.96%,意味着该公司当年实际业绩本应为亏损;而鸿达兴业则借这笔虚假采购将挪用的募集资金"洗白"为正常经营支出。审计师牵线搭桥,使两家同属一家事务所审计客户的上市公司互为虚假交易对手,资金在两个体系间形成闭环,造假的隐蔽性与欺骗性因此大幅升级。

在职业怀疑层面,异常信号贯穿三个审计年度却无一被回应。2019年年报审计中,陈晓鸿知悉贵州银达项目相关合同在2019年底尚未正式签署、审计底稿所附合同签署时间不真实、相关业务资料并非来自闽保信息,却未对年底未签合同即确认大额收入保持职业怀疑;2020年6月,陈晓鸿知悉贵州银达因闽保信息未按约提供软件及服务而决定终止6份已签合同——闽保信息已于2019年确认上述合同相关收入及利润总额1050万元,分别占恒久科技2019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32%、利润总额的35.61%——在审计报告出具日(2020年4月20日)之后知悉合同未履行、收入已确认且金额远高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情况下,未与管理层、治理层讨论,未确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是否需要修改,未采取任何措施,2021年年报审计中,项目合伙人林幼云未对应知悉的鸿达兴业项目前期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签字注册会计师赵睿未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进行复核,项目组对闽保信息2021年12月结转2020年鸿达兴业项目成本1348.74万元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2019年到2021年,永拓所对恒久科技的三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揭示闽保信息虚构贵州银达项目、鸿达兴业项目的重大舞弊行为。



2.3 科林环保项目:监管多次预警下的选择性失明



与前两个项目的主动策划不同,永拓所在科林环保项目中的行为性质是监管反复预警之下的选择性失明。江苏证监局认定,永拓所在对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严重未勤勉尽责,未恰当了解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未执行恰当的控制测试,与收入相关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多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明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将影响科林环保的上市地位,在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多次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据媒体披露,永拓所为科林环保2021年年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完全未识别易有乐新媒体广告业务应采用净额法而非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重大会计差错,导致营收与成本双双虚增。

将三个项目并置观察,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恶性梯度:在鸿达兴业项目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授意编造会议决议,属于主动实施造假;在恒久科技项目中撮合虚假业务、设计走账路径,属于组织跨公司造假;在科林环保项目中无视监管多次预警仍出具虚假报告,属于放任造假。三种行为模式集于一家事务所,江苏证监局因此认定该所质控体系形同虚设,不仅违反多项执业准则,更触及资本市场诚信底线,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这也解释了监管为何在财产罚之外叠加顶格资格罚——当"看门人"以三种不同姿态系统性失守时,剥夺其执业资格成为唯一与情节相匹配的处罚选项。


3. 法律适用与责任分配逻辑



3.1 机构责任的法律基础



本案处罚的法律适用链条清晰。江苏证监局认定,永拓所在三个项目中违反相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丧失独立性,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相关审计、鉴证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处罚亦依据该条款作出。《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确立了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勤勉尽责的义务规范,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则规定了未勤勉尽责且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罚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值得注意的制度背景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同时大幅提升了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正是新法明确保留的顶格资格罚种类。准入门槛降低与资格罚条款的激活相辅相成,构成本案处罚的制度前提。

针对永拓所提出的"责任应由陈晓鸿承担、永拓所无过错""存在减轻处罚的客观条件"等申辩意见,江苏证监局在复核中阐明了机构责任归责的三项逻辑。其一,证券服务机构以自身名义出具案涉审计报告,是法定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永拓所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质量管理体系失效,应当对出具的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承担法定责任。其二,陈晓鸿作为永拓所委派的项目合伙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永拓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陈晓鸿的策划、主导或其他违法行为不能免除永拓所的责任,监管在量罚中已综合考虑并合理区分永拓所和陈晓鸿各自的责任。其三,永拓所违法行为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不存在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主动纠正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素,配合调查等情形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量罚适当。这一复核意见确立了中介机构处罚中的"职务行为归责"规则:个人的策划造假不能成为事务所的免责通道,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并行不悖。



3.2 个人追责的责任梯度



个人责任的认定遵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二分结构。在鸿达兴业项目中,陈晓鸿作为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通过无依据的审计调整分录协助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情形,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审计中严重未勤勉尽责;杨小龙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指导、监督并执行审计业务,审计中严重未勤勉尽责;吕江作为永拓所首席合伙人,在知悉鸿达兴业存在募集资金被挪用等重大问题、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仍签发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鉴证报告——上述3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睿先后作为项目组组长、成员,配合鸿达兴业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篡改财务报表;史春生作为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恰当关注重要的合并调整过程,知悉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解决、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仍在报告签发单上签字——上述2人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恒久科技项目中,2019年至2020年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陈晓鸿(明知相关业务未完成也未交付,协助闽保信息虚构业务收入、虚增利润)与何瑜,2021年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林幼云与赵睿;吕江作为首席合伙人及报告签发人亦被追责。

处罚结果呈现出与责任梯度严格对应的量罚结构: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晓鸿罚款4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首席合伙人吕江采取市场禁入10年措施并处罚款20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款。直接策划造假的陈晓鸿承受了个人层面的顶格处罚,知悉问题仍签发报告的吕江次之,挂名签字与质控失职人员再次之,"追首恶"与"打帮凶"在同一份决定书中同步落地。

表3:永拓所案责任人员处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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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鸿的处罚升级轨迹尤为值得关注。2025年11月,福建证监局〔2025〕37号处罚决定已查明其在东亚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中知悉财务造假情形仍在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签字,对其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处罚款120万元。仅隔一个月,江苏证监局基于本案情节将禁入期限升级为终身。同一签字会计师在多个造假项目中反复"知悉仍签字",监管以逐级加码的禁入措施作出回应,终身禁入意味着其职业生涯在证券审计领域被终结。


3.3 申辩与复核确立的执业责任边界



本案听证与申辩复核过程,实际上为审计行业划定了三条具有普遍意义的责任边界。

第一条边界:"审计固有限制"不能为明知造假背书。陈晓鸿申辩称,其基于项目组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资料未能识别出企业造假,此类隐蔽性造假超出常规审计程序可识别的范围,属于"企业恶意造假导致的审计固有限制"。江苏证监局复核后明确指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明确知悉鸿达兴业项目未履行完毕、审计底稿中所附收入确认相关资料不可靠,并非因"审计固有限制"未发现造假;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明确知悉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策划、参与、协调闽保信息与鸿达兴业、中谷矿业之间虚假的资金走账过程。审计固有限制保护的是已执行必要程序仍无法发现隐蔽造假的审计师,而"明确知悉"的证据一旦成立,限制条款的适用前提即被否定。

第二条边界:挂名签字本身即构成未勤勉尽责。何瑜申辩称其未参与业务执行、无主观过错,且存在挂名签字、被陈晓鸿欺骗隐瞒、对舞弊线索不知情等特殊背景,请求减轻或不予处罚。复核意见针锋相对:何瑜作为签字会计师代表永拓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其所称挂名签字、未能实质参与审计工作、未前往审计现场、未指导项目计划、未执行审计程序、未接触异常证据材料等理由,反而说明其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勤勉尽责,主观上具有过错;陈晓鸿的违法行为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这一认定对行业长期存在的挂名签字乱象具有直接警示意义——签字即担责,未实质参与不是免责理由,恰恰是失职证据。

第三条边界:机构责任不因个人造假而免除,执行层人员亦不因服从指令而免责。永拓所请求将责任归于陈晓鸿个人,被监管以职务行为归责逻辑驳回。林幼云则申辩其已向总所汇报拟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是在永拓所领导、质量控制复核相关人员以及前任审计会计师的多次意见指导下才依照总所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且不具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决策权限。处罚决定最终仍认定林幼云作为恒久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应知悉的前期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构成该项目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条边界合在一起,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执业责任图谱:事务所不能以个人造假推卸机构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固有限制掩盖明知故犯,签字会计师不能以挂名或服从上级指令逃避签字责任。


4. 监管意义:从"以罚代管"到"资格剥夺"的范式转变



4.1 首例资格罚的突破意义与历史坐标



多方权威信源确认,本案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对审计机构作出"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处罚。这一"首例"建立在两项制度变迁之上。其一,2019年《证券法》修订将会计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成为新法框架下的顶格资格罚。其二,2025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号),强化事前准入审查与事后监管联动,为资格罚的执行提供了备案注销的制度接口。2025年12月16日,财政部、证监会双双发布公告,注销永拓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该所由此成为2020年备案制实施后首家被强制注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与备案注销无缝衔接,资格罚从法条文本转化为现实的市场清退。

与历史案例的对比更能凸显范式转变。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2月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罚没合计5700万元,民事诉讼中被判对52037名投资者约24.59亿元投资损失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面对巨额罚单,正中珠江在缴纳部分罚没款后选择注销执业许可,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注销其执业证书。此后北京高院终审裁定追加签字合伙人杨文蔚为被执行人,其对正中珠江未缴纳的5130万元罚没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了责任向个人的穿透。但正中珠江的退出路径是"民事赔偿重压加执业许可注销",并非证券监管机构直接依据《证券法》作出的资格罚。永拓所案则是证券监管机构首次直接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审计机构施加终身禁业,资格罚从间接实现转为直接适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评价,此举标志着监管模式从"以罚代管"向"资格剥夺"的根本转变,首次动用业务禁入利器直击中介机构生存命脉,释放出注册制下"看门人"责任实质性升级的强震慑信号。

表4:永拓所案与正中珠江案(康美药业案)处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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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生态视角看,本案的标杆意义还在于揭示了中介合谋造假的系统性风险。众和昆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柏文喜表示,永拓所通过策划舞弊、篡改数据等行为深度参与上市公司造假,该案例极具代表性,暴露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深度合作"甚至"共谋造假"的系统性风险,这不仅是一次个案处罚,更是资本市场"看门人"制度重塑的导火索。当审计机构从失职的"橡皮图章"异化为主动的"造假导演",等待它的便不再只是经济损失,而是市场准入资格的剥夺——这正是本案向全行业传递的核心信号。


4.2 立体化追责与制度配套



在追责执行层面,本案嵌入了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格局。行政层面,江苏证监局对机构施加罚没与禁业,对个人施加罚款与市场禁入;刑事层面,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层面,支持人民法院开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保障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打破违法者侥幸心理,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在投资者索赔端,鸿达兴业与恒久科技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案件均已在审理之中,律师团队已递交相关案件至法院立案,并在持续征集符合买入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加入维权。

追责范围体现了"追首恶"与"打帮凶"同步的全链条思路。上市公司端,鸿达兴业被证监会处以5800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周奕丰被处以2200万元罚款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江苏证监局拟对恒久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2550万元罚款,并对实际控制人余荣清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介机构端,永拓所被禁业罚没之外,鸿达兴业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被没收收入424万元、罚款1274万元,两名保荐代表人各被罚款150万元。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审计机构、保荐机构同步领罚,造假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被纳入追责射程。

制度配套层面,本案与正在推进的监管制度变革形成呼应。2025年4月修订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强化事前准入审查与事后监管联动,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分类监管等措施,推动中介机构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尽责"转变。立法层面,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完善资格罚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业务、吊销执业许可、实施禁业限制,构成故意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新增刑事责任衔接条款,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搭建"行政罚款+资格限制+刑事追责"三位一体惩戒体系。行业执法数据同步印证了高压态势: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45家次,罚没金额合计4.28亿元。永拓所案既是这一轮严监管的集中展示,也被业内视为新注册会计师法立法精神的前置实践。

江苏证监局以本案为样本,归纳了正在构建的三重治理机制。一是强化"不敢违"的震慑机制,持续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刑事追责手段,让铤而走险者付出惨痛代价;二是健全"不能违"的防范机制,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推动中介机构建立穿透式审计机制,强化财务造假重点监控,切断造假链条传导路径;三是培育"不想违"的文化土壤,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重塑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行业文化。


5. 行业冲击:一家事务所的崩塌与市场生态重塑



5.1 永拓所的生存危机



对永拓所而言,资格罚等同于证券业务的死刑。该所2024年证券业务收入1.31亿元,占年度总收入的40.7%;2025年为27家A股上市公司提供2024年年报审计服务,收取的年报审计薪酬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约3063万元。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意味着这部分收入基础瞬间归零,且禁入处罚不仅冲击未来收入,存量业务亦将随品牌公信力下降受到影响,公司未来经营面临严峻挑战。

客户端的连锁反应以日为单位展开。处罚公布两天后的12月15日,*ST声迅与*ST金刚双双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至12月16日,永拓所已有20家上市公司客户宣布换所,其中9家集中在12月宣布"分手",包括黑芝麻、甘咨询、泸天化、山东矿机、山东章鼓、狮头股份、西山科技;截至12月17日,宣布改聘的A股客户进一步增至21家。约有12家同行事务所分食了永拓所让出的市场份额。此外,永拓所担任审计机构的山东矿机定增项目已在2025年一季度获深交所受理,该项目如何变更中介机构值得关注;约7家上半年曾表示续聘永拓所的上市公司,因该所证券备案被注销也必须改聘。

人员流失同步发生。2024年末永拓所共有350名注册会计师,其中130人在2024年度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1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信息显示该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已降至295人,减员幅度近16%,百余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面临转型或另谋出路。客户流失、人员流失、资格丧失三重打击叠加,这家2000年即取得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老牌事务所,在证券审计市场的位置已实质性出局。



5.2 行业震慑与执业生态重构



首例终身禁业的震慑效应正在全行业传导。从执法总量看,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45家次、罚没金额合计4.28亿元,证券审计严监管持续加码。永拓所案让行业意识到违规后果已从"损失金钱"升级为"丧失资格":首例终身禁业的出现令整个审计行业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审计师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上市公司也在重新评估与审计机构的合作边界。审计机构的牌照不再是护身符,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资本市场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正在重建过程中。

市场洗牌已经启动。被立案或被处罚事务所的客户频繁改聘,在永拓所案之前,中兴财光华被立案后珠海中富、ST华扬等上市公司客户相继宣布改聘他所,*ST万方亦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永拓所案落地后,客户改聘的节奏进一步加快。供给侧方面,约12家同行事务所接手了永拓所让出的审计业务,审计市场份额正在向执业质量更高的机构重新集中。

回到本案的深层病灶,独立性缺失是贯穿三个项目的共同主线。江苏证监局在通报中指出,永拓所长期为鸿达兴业提供审计服务,逐渐丧失独立立场,最终演变为造假的共谋者,暴露出中介机构将经济利益凌驾于职业道德及执业准则之上、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问题。展望后续,随着新《注册会计师法》2027年施行带来的十倍罚款、资格罚与行刑衔接落地,审计行业的成本收益结构将被根本改写:签字的法律风险与商业收益不再对称,只有真正把质量控制当作生命线的事务所,才能留在证券服务市场之内。永拓所的倒塌,是一家事务所的终局,也是资本市场"看门人"体系重塑的分水岭。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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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浩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浩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证券方向)博士,曾任省检察院、直辖市中级法院职务,现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任教,并担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外法律硕士导师、上海华夏经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翟浩律师深耕资本市场、证券合规、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等领域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多年,兼具司法审判、监管合规、学术研究、企业治理多重经验,擅长为资本市场企业、金融机构、科创主体提供一体化、全链条、精细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