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法研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解读——从首例适用案件看民企权益保护新图景

2026-10-12
浏览量
76

恒都法研长(3).jpg

恒都法研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解读——从首例适用案件看民企权益保护新图景

2025 年 5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 58 号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 70 条,改判南阳市政府、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案涉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

该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在2026年5月20日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最高法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案例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获得行政补偿权利,助推诚信政府建设——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标志着民营企业维权从 “政策倡导” 迈入 “司法规制” 的新阶段,体现了国家以法律手段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以及司法机关及时主动适用新法、强化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力度。

这起历时十余年的政企纠纷终以民营企业胜诉画上句点,该案的曲折历程堪称民营企业艰难维权的缩影,案件事实及诉讼情况简要概括如下:

2006年,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开工时因征地补偿问题遭群众阻挠并引发诉讼;

2010 年,政府以49号会议纪要方式承诺:“同意企业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企业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此后,企业陆续垫付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

2012年4月,与被征地群众达成调解协议,市政府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企业主张的垫付款项及资金成本合计1682.309万元;

2016年,甲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了49号会议纪要涉及的地块;

2018-2020 年,企业起诉后,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企业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是调解协议未为政府设定义务、会议纪要的允诺不构成返还款项的允诺;

最终在 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再审改判,判令政府一方承担案涉损失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机关未能兑现行政允诺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结合纠纷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裁判”。这一裁判观点进一步明确了,会议纪要型政策承诺构成行政允诺、行政机关未兑现允诺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政府行为的刚性约束,也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

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司法实践为民营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行动指南。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一)立法背景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面临着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难、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出台该法。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运而生。


(二)立法意义

1.明确法律主体地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将 “两个毫不动摇” 写入其中,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效消除了民营企业发展顾虑。

2.优化市场化发展环境

该法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为民营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3.提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信心

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提振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信心,激发了民营企业的强大活力,有助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配套指导意见的意义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5号),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五个方面提出25条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1.将法律确立的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细化为具体裁判规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法律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统一正确实施;2.直面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决路径;3.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持续强化制度供给。

该《指导意见》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向社会释放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信号。至此,《民营经济促进法》与该《指导意见》共同形成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司法”双重保障格局。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内容解读

(一)保障公平竞争

1.市场准入平等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面临的诸多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2.公平竞争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这确保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公平地对待,避免因不合理的政策措施而处于不利地位。

3.生产要素平等的使用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也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4.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将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促进投资融资

1.参与重大战略和工程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以及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2.盘活存量资产与 PPP 项目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并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3.投资服务高效便利化

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4.优化金融支持与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如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违反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三)支持科技创新

1.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2.创新服务与合作

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3.保护知识产权

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服务保障

1.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2.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明确要求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等。


(五)加强权益保护

1.保护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用刑事或行政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办理案件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规范强制措施与执法行为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3.保障账款支付与政府履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民营企业行动指南

(一)深入学习新法,增强合规意识

组织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专项学习培训,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读,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法律赋予民营企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学习纳入企业日常合规培训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使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权益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处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和权益保护问题。

当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如遭遇不公平竞争、政府部门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况,要及时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最高院及各级法院发布的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并持续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司法文件的出台动态。《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将研究出台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导意见、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等文件,并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企业在个案维权时,除援引法律条文外,还可同时检索该《指导意见》的对应条款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案例,作为主张权利的补充依据。


(三)把握投资融资与科技创新机遇

关注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工程,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投资和创业。充分利用政府发布的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结合企业自身优势,合理规划投资方向,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企业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如利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权利质押贷款。积极参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项目,降低融资风险。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积极争取牵头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任务,充分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提供的服务。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四)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形成权力制衡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等,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

四、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民营企业,应深入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的内涵,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握法律赋予的发展机遇,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同时,民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入实施,民营经济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律师介绍


图片

何根平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恒都执委会委员、恒都青工委主任、恒都全国能源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恒都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部长、恒都天津分所管委会委员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恒都能源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恒都全国工商联民营经济促进法宣讲团成员,恒都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专家库成员,报关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博乐市司法局法律专家库成员,担任淄博、承德、衡水、宁波等十余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何根平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光伏、风电新能源全流程法律服务;公司治理、运营管理全过程法律服务。何根平律师曾先后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法务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具有多年律所合伙人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各地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审理的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累计代理案件上千起、标的额超百亿;为众多投融资、股权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范围涵盖能源、化工、房地产、建设工程、文化影视、出版传媒、生物医药等领域。

何根平律师正在以及曾经服务过的客户有:中央电视台、中能建、中建材、中煤地质、中国化工、中铁建工、中煤建设、华能集团、南方电网、通用技术、北京信托、华夏银行、亦庄控股、沙钢集团、新希望集团、银泰集团、南方锰业、北京建工、青岛鼎信、正泰集团、天合光能、苏州金螳螂、云南正浩、华润置地、张弓酒厂、力神股份、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文公司、海军政治文化中心、空军宣传文化中心等。

何根平律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独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频争议实务解析》,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等国内知名平台发表多篇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文章,是兼具学术洞察力与实务执行力的法律精英。何根平律师长期为政府机关、央国企、上市公司等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受到广泛赞誉和认可。

何根平律师入选“2026年度LegalOne实务精英100强:争议解决”,入选“2026年度律新社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2026年度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北京精英-建工争议”,入选“《名律堂·中国法律先锋榜》-大客户推荐律师民企法总睿选律15强”,入选“2025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入选“「高杉LEGAL」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联合发起第12届中国法律实务年度文章(2025)提名奖”,被评为“Icourt 2025年度高产作者”。何根平律师办理的案件曾获得第六届金线奖“金线司法案例奖—公司商事类”、第五届金线奖“非诉影响力提名奖”、第二届金线奖“金线司法案例奖—房地产与建工类”。



图片

庄舒伊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庄舒伊律师现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就职于某大型国企担任法务,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行业一线经验,执业后致力于将一线经验与法律实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贴近业务实际的争议解决与全过程法律服务,服务客户涵盖全国工商联、南方电网、中能建集团、中国地质集团、国际复材、南方锰业、齐鲁银行、亦庄控股、北京建工集团等政府部门、知名中央企业及地方国企、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

庄舒伊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代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新能源光伏、风电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公司治理及运营管理全过程法律服务。

庄舒伊律师专注于疑难、复杂的争议解决业务,执业以来在团队中参与办理多起重大诉讼与仲裁案件。参与办理的股权纠纷再审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依法改判;参与办理的合伙纠纷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获得改判。

在争议解决业务之外,庄舒伊律师亦为能源、建筑及国有企业等客户提供股权并购、光伏、风电电站等项目的非诉法律服务,依托此前的行业经历将法律意见落位于具体业务场景。

庄舒伊律师在争议解决业务之外,亦为能源、建筑及国有企业等客户提供非诉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新能源光伏、风电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结构论证、合同起草与审查、履约风险排查;投资并购与项目合作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围绕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合同、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及合规事项展开核查与披露,为重点交易提供风险底稿与决策参考等。

庄舒伊律师注重执业领域的实务梳理与专业写作,参与撰写专业著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频争议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发表《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行权期限问题的理论和实务探究》,在 iCourt 法秀发表《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困境与类案参考》等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