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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快评丨欧盟借FSR调查京东被认定不当域外管辖:中企出海如何穿越“双重合规”困境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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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制度再次进入个案适用层面。2026年8月19日,司法部发布第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京东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措施。此次调查涉及京东拟收购德国电子零售集团CECONOMY控制权的交易,公开收购要约对应的整体股权估值约为22亿欧元。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5月28日对该交易启动FSR深入调查。(来源: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发布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公告》)








01

交易监管与跨境调查,权限边界应分别审视



这份公告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夹在中欧两套规则之间的企业又该如何自处?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后备人才库成员、IBA国际律师协会会员史佳兴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本案需要区分交易监管权限与跨境调查权限的边界。


史佳兴律师指出,对一项涉及欧盟市场的交易实施监管,与直接向中国境内主体跨境调取资料,是两个需要分别分析的法律问题。从司法部公告及答记者问看,本次认定针对的是欧盟在京东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尤其是跨境索取广泛、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不宜将其理解为对欧盟交易监管权限的全面否定。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针对的是“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是否构成不当,应综合考虑有关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关行为与实施管辖国家的联系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因素。交易涉及欧盟市场,并不意味着所有跨境调查要求都当然具有正当性。


第二,面对欧盟调查与中国禁止执行要求,企业应逐项识别冲突,并依法处理。


可行的思路是“信息分类、冲突识别、证据留存”。首先,将欧盟调查要求逐项拆解,核实其法律依据、信息范围、用途、提供方式,以及是否涉及境内主体、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同时识别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及国家秘密等不同性质的信息。

其次,判断具体配合行为是否落入公告所认定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范围。不能将公告理解为禁止所有FSR调查配合,也不能仅凭资料存储地点或是否经过脱敏,判断相关行为可以实施。对于属于禁止执行范围的要求,企业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范围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中国主管部门咨询,并通过律师与欧委会沟通,争取澄清、缩小或调整调查要求。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相关措施的,应依条例第六条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及拟执行范围,经规定程序同意后,方可在获准范围内执行。报告、咨询、申请协调以及提出申请本身,均不能替代上述同意程序。

对禁止执行范围之外的调查要求,企业仍应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密等适用法律。同时,应保存调查函、回复文件、范围协商记录以及申请和获准文件,形成可追溯的处理记录。史佳兴律师强调,企业应在明确法律边界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地开展配合。

企业也应评估欧盟程序中的不合作风险。遵守中国法上的禁止执行要求,并不当然消除欧盟法下的程序后果,应结合FSR关于依据可得事实作出决定等规则,统筹制定应对方案。


第三,欧盟FSR审查有三项特点,中企不可不察。


一是审查范围不限于通常理解的政府补贴。企业应梳理非欧盟国家提供或可归属于其的财政性贡献,包括资金转移、税收收入放弃以及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购买等。财政性贡献不当然构成外国补贴,更不当然构成扭曲性外国补贴,仍需分别评估利益授予、特定性及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影响。
二是相关信息收集可能覆盖集团内多个主体及不同类型的融资、交易和支持安排。银行贷款、政府采购、税收优惠、政府担保和国有企业交易等均应纳入筛查,但是否构成外国财政性贡献,需要结合提供方及其行为能否归属于非欧盟国家等因素判断,不能仅凭银行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直接认定。
三是FSR审查可能直接影响交易交割。对于需要申报的交易,企业应遵守交割暂停义务;若审查确认存在扭曲性外国补贴,欧委会可依规定进行权衡评估、接受承诺,或者禁止交易。FSR合规因此应在交易筹划阶段纳入监管分析和交易安排。









02

出海并购,如何把监管冲突前置化解?


京东事件给中国企业最大的警示在于:未来的跨境投资已经进入多法域监管叠加的时代,风险管理必须前移到交易启动阶段。


1.管辖权评估:先判断交易是否进入FSR射程


在海外并购前,主动评估标的与买方的欧盟营业额、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触发FSR申报、是否可能被欧委会依职权调查,避免“申报了才想起来评估”。


2.补贴梳理:提前备好三年的“财政性贡献清单”


不能等欧委会发来调查问卷才开始准备。银行贷款、政府融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土地能源优惠、国有企业交易、政府担保与政府投资等,都应提前梳理成册。



3.信息管理:把“能不能给”变成尽调常规项

集团的数据和文件能否提供给外国监管机关,本身就必须成为交易尽调项目。提前建立信息分类机制,明确哪些资料可以提供、哪些需要脱敏或匿名化、哪些需要境内审批、哪些原则上不能直接提供,尤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金融数据、政府采购数据的,不能等到收到调查函才应对。



4.交易结构:在签约前写好“冲突预案”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前,就应考虑FSR认定补贴问题时的应对方案:谁承担监管风险、是否设置监管审批的先决条件、调查导致交易延期如何处置、需要作出承诺或剥离资产时如何安排。真正成熟的出海合规,不是出了问题以后选择听哪一个法域,而是在交易结构和信息管理阶段,就把不同法域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设计进去。









03

从被动应对到前置设计



从同方威视案到京东案,两起公开公告案例体现了《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在具体调查冲突中的适用:通过识别相关措施并公告明确禁止执行要求,同时为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有关措施设置申请程序。该例外机制须经规定程序同意,并限定于获准范围,不能由企业自行决定适用。

对中资企业而言,多法域监管冲突应成为交易筹划和出海合规的重要议题。企业需要在交易启动阶段统筹评估监管权限、财政性贡献、信息提供限制及救济安排,并将评估结果落实到交易文件和内部管理流程中。提前识别冲突、建立合法可行的应对程序,有助于减少交易不确定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令第835号,2026年4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三)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 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以下称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遵守禁执令。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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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佳兴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史佳兴律师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国际法学硕士,从事法律服务行业5年余,前央企法务,具有留学背景和涉外实务经验,可以以英文为工作语言。具有企业法务和政府、事业单位顾问经历,对企业合规、风控、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有一定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