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前言
在美容养生服务领域,经营者经常为了招揽客户以虚假的承诺来引诱人进行消费,因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引出一个法律问题:若经营者作出的承诺明显违背常理,且普通消费者普遍不会相信,那该承诺是否可以认定为消费欺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陈某峥诉杨某华服务合同纠纷案【(2026)京03民终3047号】,就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引: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本案中,法官综合考虑特定消费者的知识背景、既有经验和个体认知能力,以此作为判断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标准,这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01案情简介
2021年,杨某华在向陈某峥宣传服务效果时承诺,可以通过其提供的特定调理服务方案,帮助陈某峥在一定期限内增高10厘米。陈某峥支付了2万元购买了此项服务,但在服务结束后陈某峥的身高并未发生显著变化。陈某峥因此诉至法院,主张杨某华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请求判令退还2万元服务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杨某华退还陈某峥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6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院的裁判逻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据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如果其作出的服务承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并导致消费者因此选择该商品或服务的,这在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
本案中,杨某华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理由如下:
其一,杨某华作出的承诺缺乏科学依据,属于虚假承诺。根据医学常识,人类的骨骺线在成年后通常已经闭合,无法再增长身高。但是,杨某华却在宣传时表示,可以通过其服务在短期内使成年人的身高实现大幅度增长,此宣传内容明显缺乏科学理论支持,杨某华同样未能提供其他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的证据支持其宣传效果。因此,法院认定,杨某华宣传时作出的“使32岁陈某峥长高10厘米”的承诺,明显属于缺乏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
其二,杨某华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杨某华作为美容养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该对人体生长发育的基本生理常识具有合理的认知,且对服务效果是否符合科学依据负有核实义务。因此,其在没有权威科学依据支持的情形下,即向消费者作出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承诺,这足以推断出杨某华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其三,陈某峥因虚假承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交易决策。本案中,经营者杨某华作为美容养生领域的专业服务人员,其在该领域范围内作出的服务效果承诺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天然的诱惑力。尽管成年人无法再长高的事实属于医学常识,但并非所有人对此都具有充分认知;而且,在“伪科学”错误认知灌输与身高焦虑的巨大心理压力下,消费者更容易因出于对经营者专业身份的信赖,而陷入错误认知并为此买单。
03“履约争议”与“消费欺诈”的区别
本案中,经营者杨某华的主要抗辩理由:其作出的服务承诺属于对未来服务效果的预期判断,而非绝对保证,本次纠纷应属于合同履行效果的争议,而不应直接上升为消费欺诈。那么,现在法院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时该如何划定履约争议与消费欺诈之间的边界呢?
第一,区分经营者作出的承诺是否确定且具体。如果经营者仅表示其服务效果“可能有效”或“因人而异”等,通常不会认定为消费欺诈,而是认定其属于履约争议。但是,如果经营者作出类似“在一定期限内使陈某峥身高增长10厘米”等具体、明确且缺乏科学依据的服务承诺,那该承诺则属于虚假承诺。
第二,区分经营者的主观认知状态。如果经营者是因技术不精、服务不到位等导致服务效果未达到合同预期,那即使该经营者在宣传时确信该服务有效,则仍属于履行瑕疵的范畴。而本案的经营者作为美容养生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其理应对人体生长发育的基本规律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则更应该对作出的服务承诺负有审慎核实义务;如果,其在宣传时明知或应知服务承诺缺乏科学论证或资质核查,却仍直接作出确定性的承诺,那在主观上该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三,区分“履约争议”与“消费欺诈”的侵权内容。履约争议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经营者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而发生的争议,其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债权;而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知,并因错误认知作出交易决策,其侵犯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法院在判断消费者是否因虚假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时,不能简单地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进行判断,而是应当根据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以及认知能力,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经营者作出的虚假承诺违背常理和社会常识,一般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但是如果该虚假承诺对特定的消费者具有诱惑性,使其因被诱惑误导而作出交易决策的,仍然构成消费欺诈。
04实务启示
(一)对经营者的启示
经营者应对其承诺的服务效果负有审慎核实义务。经营者作为专业的服务人员,在宣传时应当确保其宣传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不能因为“已提供服务”或“产生部分效果”为由抗辩欺诈成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本质在于,其在与消费者缔约时作出的承诺本身就已经构成欺诈,这与后续是否提供服务、服务是否产生效果无关。总之,欺诈的成立不以服务是否实际履行为转移,其关键在于缔约时承诺的真实性。
(二)对消费者的启示
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时,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效果承诺,如服务效果、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等。同时,也应注意保存宣传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具体而言,消费者应妥善保管:
(1)经营者的宣传页面、广告单等宣传资料;
(2)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沟通记录等;
(3)服务单、付款记录、发票等交易凭证。
除此以外,消费者在作出决定前更应主动了解相关服务的科学原理和行业普遍认知。对于经营者作出的明显“违背常理”的承诺,消费者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判断,不盲从于经营者的专业身份。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京03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介绍
吕双双 北京恒都(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商事诉讼与仲裁、疑难终本案件执行、股东责任追索、各类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家事与财富传承(遗产继承、离婚析产)、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参与《查找财产线索》一书编撰,对财产执行领域有深入系统研究。代理案件成果突出,曾代理天津长信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成功突破终本困境,帮助客户收回 650 万元执行案款;代理楚丰公司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胜诉并挽回损失近 900 万元;还通过和解、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等方式,为多起投资人诉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天津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案件的客户挽回损失。擅长业务领域为疑难终本案件执行、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